上海师范大学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8-03-16  作者:    浏览次数: 292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具体要求,推进学校各级党组织践行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逐步构建“五位一体”的党内监督体系,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党章为遵循,以维护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少数。

坚持日常教育和管理,让党员干部讲规矩、知纪律,明高线、守底线,严管厚爱;坚持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二、强化日常监管,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一)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各级党组织要按照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引导党员干部学思践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注重对全体党员的日常教育和警示教育,熟知纪律规定,明确纪律红线,让守纪律、讲规矩成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各级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坚持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坚持“团结——批评——团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领导干部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的要求,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对于群众反映、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要主动说清楚、讲透彻,接受组织监督。

(三)健全谈话谈心制度。各级党组织、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要围绕思想、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视不同情形,与党员、干部开展不同形式的谈话谈心。

1.日常谈话。各级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谈话谈心一次。各级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每学期至少要与分管领域和条线的主要负责人谈话谈心一次,特别是涉及组织人事、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基建修缮、教学科研管理、招生管理、对外合作等方面的负责人、党员干部要开展经常性教育和谈话谈心。日常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不足,反馈群众的意见,提出工作要求。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意见、建议,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2.提醒谈话。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出现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应及时提醒,进行批评教育。

组织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进行提醒谈话。

提醒谈话应按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做好工作记录,建立台账备查。

3.谈话函询。纪检监察部门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和上级机关转来的违反党纪党规的问题,可直接向被反映人“面对面”谈话核实。谈话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陪同。谈话过程要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执行纪律、履行职责等方面的问题,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还可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了解。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并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

经过谈话、函询,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对被反映人进行教育提醒。

(四)运用监督检查结果。各级党组织要 “举一反三”,善于从各种苗子性、倾向性问题中发现制度漏洞,推进制度完善,注重从源头防范相同问题的重复发生。

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善于发现信访举报、线索处置、专项检查、审计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和制度、机制方面的问题,应向有关部门、单位下发纪检监察建议函,同时抄报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各单位收到纪检监察建议函后,应在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三、坚持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一)开展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具体情形,由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谈话情况及时沟通。领导干部接受诫勉时,应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回避问题,不得隐瞒、歪曲事实,并作出书面检查。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谈话记录和书面检查材料,要抄送纪委,留存备查。

诫勉六个月后,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组织部应根据情节轻重,向党委提出组织调整建议。

(二)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再担任现职的干部,要进行组织调整。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将情况移交给组织部,由组织部根据干部的问题性质和危害,向党委提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

(三)给予党纪轻处分。对指向明确的问题和线索,纪委要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立案审查。审查发现违纪行为确凿,情节较轻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的党纪处分。

四、提高审查时效,让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一)给予重处分。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二)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在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可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五、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一)突出惩处重点。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必须严肃审查。

(二)注重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如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需要进一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分建议。对于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它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二十九条给予纪律处分。

六、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上海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第二种形态,做好第一道关的守门人。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考核。

(二)建立监督体系。要建立健全日常联动监管机制,积极构建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要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作为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关注第一种形态的落实情况,积极推进日常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三)严肃追责问责。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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