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学生海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8-03-16  作者:    浏览次数: 38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社会对国际化人才的需求,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和参与国际事务的意识,按照学校综合改革方案提出的“创新学生国际合作与交流机制,提高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的要求,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海外交流学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上海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参加的各类海外交流学习项目。

第二章 项目类别

1.交换生项目:赴海外合作院校或机构进行对等交流、修读学分的各类项目。

2.访问生项目:赴海外院校、机构、企业等进行为期二周及以上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术交流、文化体验以及游学类的项目,其中课程学习、专业实践等相关内容不少于三分之二。

3.联合培养项目:赴海外院校参加我校与海外合作院校共同制定培养方案的专业学习项目。

4.专题项目:赴海外进行各类专项交流活动,包括赴海外演出、参加海外竞赛、赴海外从事志愿者服务、参加学术会议等专项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三条 管理架构

学生海外交流学习采取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模式,学校设立学生海外交流学习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组员包括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财务处、学工部和团委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生海外交流学习项目年度计划和项目预算等,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交流科具体负责项目的协调管理与实施。

各单位应制定本部门的学生海外交流学习实施细则,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海外交流学习项目。

第四条 实施程序

1.国际交流处每年12月接受各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每年3月份之前完成所有项目的目的、内容、管理和预算的初审意见,报请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2.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

3.各单位根据项目内容和项目具体要求负责宣传和学生选拔工作,确定并公示入选学生名单,并将正式名单和公示结果报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交流科备案。

4.各单位应协助入选学生办理出国手续并组织行前教育。

5.各单位应协同教学管理部门完成项目的学分认定工作,依据项目形式、实施内容和专业要求向教学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总结材料并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各项目的学分认定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项目资助

为鼓励在校学生积极参加海外交流学习,学校每年设专项经费,择优资助部分项目。除专题项目外,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享受一次资助,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不同经费来源的资助。

第六条 项目评价

1.各单位必须于项目结束后四周内向学生交流科提交项目结项材料,工作领导小组集中讨论评审,并提出结项意见。

2.学生交流科负责总结本年度学生海外交流学习的报告,工作领导小组对报告提出反馈意见并指导部署下一年度的工作。

第四章 其它

第七条 项目所涉及的带队教师必须按照《上海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办理出访手续,费用由各单位负责,不得占用学生海外交流学习专项经费。

第八条 各单位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的海外交流学习项目,必须签订项目协议,并向学生交流科备案。

第九条 参与项目的学生和教师必须遵守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接收单位的规章制度,保障自身权益和安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工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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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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