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 2018-03-16  作者:    浏览次数: 87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推进我校党内民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市教卫党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教卫党委系统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的实施办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党的建设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选举产生新一届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通过换届选举工作,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所辖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及任期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党员 10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 人以下、50 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 50 人的,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党委一般由 5-9 名委员组成,党总支一般由 5-7 名委员组成,委员会一般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宣传、统战、纪检、青年等委员;直属党支部一般由 3-5 名委员组成,委员会一般设书记、组织、宣传等委员。基层党委、党总支的委员数一般由校党委根据该单位党员数量和工作实际进行确定。

第五条 基层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 3 年。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由基层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并报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换届选举的方法

第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的,经校党委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换届采取“公推直选”的办法进行。通过组织推荐、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推荐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群众参与推荐的范围和办法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确定,报党委组织部同意后实施。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下的党组织,通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出党的基层党组织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党组织,如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应通过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党的基层党组织委员、书记和副书记。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委员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四章 换届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应召开委员会并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请示,在得到校党委批复后方可进行。

换届选举前请示的主要内容是:召开选举大会的时间、形式以及下届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等。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批复同意换届选举后,基层党组织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应规定选举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实施的具体步骤和目标。实施方案确定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在换届选举前,基层党组织应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广大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对党员进行党性和民主集中制教育,引导党员正确理解和掌握换届选举工作的意义、程序和相关要求,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要召开专题会议,对本届委员会任期内的工作进行全面的回顾总结,酝酿起草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起草报告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基层党支部、党员和群众意见,定稿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代表的选举

第十四条 基层党委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150名。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具体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委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报校党委批准。

第十五条 代表产生程序。基层党委划分选举单位、确定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单位一般按支部划分,必要时,也可将几个支部划分为一个选举单位;选举单位根据基层党委分配的代表名额,组织所属党支部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按照多于代表30%以上的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报基层党委;根据基层党委提出的代表构成比例要求,选举单位按多于代表20%以上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听取党员意见;选举单位根据多数党员意见,召开会议讨论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基层党委审查;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上报基层党委审批。

第十六条 基层党委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审查情况。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第六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要召开会议,讨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的名额、构成的原则、委员候选人条件及提名办法,提出拟任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名额和条件。

第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候选人,应当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整体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委员候选人,一般由党组织负责人、党员行政负责人、教工党支部书记代表等构成,既注重结构的合理性,又保持任职的连续性。

第十九条 委员产生程序。基层党组织通过组织推荐、党员推荐、群众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推荐委员候选人,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的基础上,按照一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返回各支部或党小组,听取党员意见;党员进行二次推荐,上报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返回各支部或党小组,听取党员意见,同时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测评、公示;基层党组织召开会议,讨论确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校党委审批。在委员候选人产生过程中,对公开推荐得票比较集中,符合班子结构要求的,可由基层党组织根据得票多少和考察测评结果按照20%差额比例拟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 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与委员候选人同步推荐产生。基层党组织应根据大多数党员的意见,并与党委组织部商得一致后,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报校党委同意。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确定后,由党委组织部对其进行组织考察。基层党组织根据考察结果和多数党支部或党员的意见,提出下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校党委批复同意。

  

第七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一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二条 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基层党组织研究并报党委组织部同意后,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一些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3)出国半年以上的;

4)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5)工作调动、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

第二十三条 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四条 选举前,基层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七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八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九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等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三十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统计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三十一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三十二条 大会应组织与会党员或代表对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并对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三十三条 选举结果报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基层党组织须于一周内向校党委报告选举情况,并请示批复。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党员大会召开情况和选举情况(包括开会时间、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选举结果)、当选的书记、副书记获得的票数及委员的分工等。校党委批准后,新一届委员会即正式成立。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要严格按照组织程序进行。坚决反对和防止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反对和防止拉票贿选等行为。凡有违反党章党规和本细则行为的,必须严肃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61114


版权所有@上海师范大学

沪ICP备05052062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