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8-03-16  作者:    浏览次数: 165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学校各类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节约、高效,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教办〔2013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公务用车,是指各院系、研究机构、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等各类校内单位,以上海师范大学名义购置、租赁或接受捐赠的,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等各类业务及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学校购置、租赁公务用车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等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并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借用、占用学校各附属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车辆。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接受企业或其他单位捐赠的车辆。

第五条学校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的公务活动车辆保障及公务用车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

  1. 各单位的公务车辆及车辆行驶证等相关材料统一交后勤服务中心车队集中管理。为保障教学科研、校园安全、生活服务的应急、抢修、采购等专用车辆,相关单位可向学校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单位的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得到批准后可保留相关车辆。

  2. 校内各单位的普通公务活动,一般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确需使用学校公务车辆,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提前向后勤服务中心车队提出申请,由车队根据公务用车需要和车辆情况统一调度,各单位应服从调配。

  3. 校内各单位应将公务用车费用列入本单位预算,用车后向后勤服务中心内部转账结算用车费、路桥费、停车费等。后勤服务中心车队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将各单位的用车费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

  4. 为保障学校公务活动用车需要,后勤服务中心车队联系具有相关资质和经营范围的服务商,作为公务活动用车的备用单位,校内外的用车服务价格统一。

第七条后勤服务中心车队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制度。各类公务车辆在完成公务任务后,应及时停放到指定区域。公务车一般不得驶离本市区域,确因工作需要驶离本市区域的,须严格履行外出登记和返沪核销手续。节假日期间没有公务活动的公务车辆,一律在校内停放,以确保车辆安全。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各单位不得再报销任何与车辆有关的保险费、维修费、汽油费等车辆的运行及维护费,也不得再聘用专职驾驶员。

第九条各单位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抓好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对执行不到位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参照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后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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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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