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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评选2007年上海市育才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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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07-06-18 作者: 浏览次数: 4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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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各单位: 上海市育才奖是为鼓励本市长期从事高教事业,并在高教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由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于1995年设立的。上海市育才奖的评选奖励活动,对于提高本市高校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社会地位、调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性、推进本市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对2007年上海市育才奖的评选奖励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校分配奖励名额 我校上海市育才奖分配奖励名额12名; 二、评选范围 2007年上海市育才奖的评选范围与对象是指2005年以来,在本市高校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及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重点是教学第一线的教师。 三、评选条件和要求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的有关精神,凡受表彰的2O07年上海市育才奖获得者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3.善于探索高校教育、教学规律,在高教科研、教学、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在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学校建设方面具有开拓、创新、进取精神,成绩突出。 四、评选、申报的方法与程序 1.上海市育才奖的评选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的方式。 2.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各学院、各单位要将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向教职工作广泛宣传,民主评选,公正推荐,以增强评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严格评选程序,推荐人选确定后,应予以公示,最后经学校评优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 五、工作进程 1.6月18日,向党委常委会汇报本次评优实施方案; 2.6月18日,布置本次评优工作; 3.6月23日,各学院、各单位可推荐1—2名候选人,将上报候选人事迹材料送交人事处(407室,64328663); 4.6月25日,评优小组确定推荐人选; 5.6月27日,报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进行公示; 6.6月30日,上报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五、工作机构 评优小组组长:阮兴树、陆建非 成 员:傅慧娟、褚劲风、刘晓敏、骆红山、丛玉豪、蒋明军、王正平、 曾维华、杨仲南、沈爱良 秘书长:沈爱良(兼) 上海师范大学 2007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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