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通知要求,我校拟推荐数名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具体要求如下: 一、推荐人选条件: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对外汉语教学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各岗位需要的非英语语种教师的年龄可放宽至58周岁(含)]。 3、我校在职教师,具有两年以上教龄,并正从事对外汉语、中文、外语、教育等专业教学的教师及从事教学工作的普通话测试员。有国外教学经历、《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高级)》(原《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者优先考虑。 4、普通话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含)水平; 5、能较熟练地使用外语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交流。 6、身心健康,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和交际沟通能力。 7、符合国外聘方要求。 二、此项目按照个人自愿,单位推荐,国家汉办择优面试选派的程序进行。 三、出国教师待遇:在外待遇按照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执行。学校工资参照我校公派出国人员标准。 四、工作期限:教师在外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学年或根据双边协议规定的期限确定。教师延聘将根据国家汉办及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正式录取为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后,不得无故放弃,否则将取消教师本人申报资格三年。如对外推荐后未被国外聘用或客观原因未能派出,将保留派出资格两年。 如有意向的教师,请先到人事处查询国外教学岗位等信息,再递交有关材料。 截止日期:3月27日 联系电话:64323993,64321105 联系人:蔡莹 人事处 200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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