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度上海师范大学评优表彰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05-06-01  作者:    浏览次数: 7302  

 
    为了表彰我校广大教职工在教育、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的努力和贡献,特对我校2005年度评优表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类别
    1.评优:学校设立校优秀教授、校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校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公仆、服务明星五种荣誉称号;(其中:校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校优秀青年教师考核和评选通知另发。)
    2.表彰:分为校先进工作者、记大功、记功三个等级。
 
二、范围和名额
    1.范围:
    纳入我校管理的在编教职工(包括由我校委托管理的师培中心、国交中心、实验学校、一附中、四附中、松江外国语中学)。
    2.名额:
    1)、校优秀教授、优秀公仆各不超过lO名,服务明星不超过5人;
    2)、校先进工作者为全校教职工总数的4%,记大功为4.5%,记功为5.5%,合计为14%;
    3)、校优秀教授、优秀公仆、服务明星均记入各单位、部门校先进工作者名额之中。
 
三、对象和条件
    1.对象
    评优表彰的对象为近两年在教育、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教师、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
    2.条件
    1)、2003年和2004年度考核成绩至少有一次为优的上海师范大学在编教职工;
    2)、近两年未参加考核或有一次考核不合格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能作为评优表彰的对象;
    3)、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
    校优秀教授、优秀公仆、服务明星评优表彰的对象和条件见附件。
 
四、组织领导
    1.校评优表彰领导小组
    组  长:阮兴树
    副组长:陆建非
    成  员:傅慧娟、褚劲风、骆红山、万庆华、沈爱良
    2.各单位视实际需要可成立5~7人的由党政领导、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评优小组;
    3.校评优表彰的具体事务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五、评选办法
    1.表彰先进
    1)、人事处按基层工会的范围下达校先进工作者、记大功、记功的名额;
    2)、学院、研究所表彰人选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应不少于评选名额的60%;
    3)、各单位根据评选的条件,在领导提名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基础上,推荐出本单位校先进工作者、记大功、记功的人选名单,由各单位评优小组讨论确定本单位表彰人选的名单,在本单位公布名单、征求意见后经各单位党组织审定后,填写奖励呈报表(呈报表从人事处网页上下载),交人事处407室。未按规定送交呈报表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4)、在此期间,若有国家或市级评优表彰的,则按有关条件在校评优表彰的人选中产生;
    5)、由校评优领导小组审定表彰人选;
    6)、副处级以上干部的表彰,由校评优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党委审定。
    2.评优
    1)、优秀教授的评选:按每五名正高级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中可推荐一名候选人的比例,由人事处将推荐名额下达到各单位;不到五名正高职称的单位,每单位可有一个推荐名额。各单位根据规定的条件和下达的名额上报推荐对象及材料。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并投票推选,经党委讨论审定后在校内公示;
    2)、优秀公仆和服务明星则根据规定的条件由各单位上报推荐名单及材料,由校评优领导小组组织有关负责人参加的考评会投票推选,经党委讨论审定后在校内公示。
 
六、日程安排
  六月初布置;
  六月十日前各单位上报评优表彰名单;
  六月十七日学校组织对评优对象评选,确定表彰名单;
  六月二十四日前报校党委讨论通过后公示;
  九月份在“教师节”予以表彰。
 
七、奖励
1.将各级各类表彰名单在校刊上刊登,并制作《光荣册》;
2.学校对校级评优表彰人员发给奖励证书和奖金:
  优秀教授1500元/人;
  优秀公仆、服务明星各1000元/人;
  先进工作者500元/人;
  记大功、记功仍由各单位参照以上标准予以奖励。
3.对市教委以上各级政府部门对个人颁发的奖励(含同级党委表彰的先进个人),学校按有关部门对个人奖励的水平(或参照类似奖项的水平)同样予以奖励。
 
 
 
                                           上海师范大学
                                              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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