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5日第八届教代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完善学校治理结构,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师范大学章程》,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实行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团结和动员教职工参与学校改革与发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落实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和谐与科学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学校党委通过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加强对教代会的领导。
第五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以及学校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校长以及学校行政部门支持和保障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六条 教代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下属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二级单位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延伸,应贯彻落实学校教代会的精神、决议以及通过的各项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职 权
第八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学校与学校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审查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等;
(四)监督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嘉奖、晋升或者处分、免职的建议;
(五)民主选举教代会主席团成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商量确定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校长以及学校行政部门应当尊重教代会的职权,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认真处理教代会的提案,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为教代会行使职权和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关心学校发展,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有较强的民主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人数为全校教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
选举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门、系科、班组、科室为选区。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并由二级单位工会报学校工会。
代表候选人可以采用自荐、他人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突出教师的主体地位。
在教代会代表中,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教学单位中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七十,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五十);校领导、校中层干部代表不超过百分之二十;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区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因退休、调离、辞职等原因离开学校的,或由本人书面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的,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教代会代表因学校内部调动离开原单位的,其代表资格保留,代表关系隶属调入单位代表团。
教代会代表因严重失职失去选区内教职工信任,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应予撤免。教代会代表的撤免应当经原选区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并由二级单位工会报学校工会。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对涉及学校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提出提案,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有权向学校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学校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询问;
(五)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教代会主席团及学校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在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三)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会议和活动,努力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
(五)负责向所在单位的教职工报告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多种形式接受教职工的评议监督。
第十八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届五年。因故延期换届的,应当经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工会应当将延期换届的理由和时间向上海市教育工会备案,学校应当将延期换届的理由和时间告知全体教职工。
教代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学校、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由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成员应为教代会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包括学校党政工领导,教代会代表团团长等,其中一线教代会代表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主席团一般在教代会换届时产生。候选人由工会提名,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民主协商确定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主席团需要调整的,由工会提出调整建议名单,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三)审议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组成。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的议题和议程,决定其他有关事项,选举大会主席团。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等。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召开前,学校成立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需要设立秘书、宣传、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负责大会筹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督查和反馈公布等工作,向教代会报告,接受监督。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对列入教代会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处理大会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以学院或部门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代表团团长。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代会开会期间,根据大会安排,组织本团代表活动;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参加教代会联席会议,组织本单位代表活动;
(三)负责本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参加学校和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学校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各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主席团成员、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经费由学校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须有全体教代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和议程,由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教代会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确定。
第二十九条 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教代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团应当组织教代会代表讨论,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教代会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和工会根据教代会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条 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采用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必须获得全体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教代会表决和选举的结果,应当在大会闭会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以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工会在教代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教代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三)提出教代会主席团成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调整名单;
(四)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教代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学校协商修改;
(五)负责教代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工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教职工执行教代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教代会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教代会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教代会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通过召开双月恳谈会、校长与教代会代表互动会等形式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二级单位教代会的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工作接受上海市教育工会的指导和检查。召开教代会前后,工会必须按下列规定及时向上海市教育工会报告:
(一)在预备会议前十天填写“召开教代会报告表”,向上海市教育工会报告;
(二)在正式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填写“开会情况报告表”,连同大会的主要文件向上海市教育工会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教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11年3月30日第七届教代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