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

发布日期: 2016-05-10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7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师范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第三条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是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全委会职责,主持学校党委日常工作,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的机构。党委常委会向党委全委会负责,并接受党委全委会监督。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审议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和决定,研究落实学校党代会和党委全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按照从严管党治党的方针,讨论决定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统战工作、老干部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有关学校办学定位、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工作要点,学校综合改革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事项的决定等。
    (四)讨论决定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讨论决定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推荐、调动、考核、问责、奖惩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校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大资产处置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
(七)审议事关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校级以上重大奖惩事项。
(八)讨论决定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讨论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听取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情况汇报。
(十)讨论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提交的事项和其他需要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校党委书记决定临时召开党委常委会。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正式出席人员为全体校党委常委。不担任校党委常委的校级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办公室主任和纪委专职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可由会议主持人决定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参与有关议题的讨论。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校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校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的议题和有关材料的汇总,负责会议记录和有关会务工作,负责会议纪要的编发、会议记录的整理归档、会议议决事项的督办落实等工作。
第四章 议题的确定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
第十一条 对于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事项,事先应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并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第十二条 对需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的议题,由议题主办(或牵头)部门填写《党委常委会议题表》,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汇报内容、需决策要点及解决方案等,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会前三个工作日报学校办公室(属保密材料除外)。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议题,会前应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意见基本一致后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议题、有关材料的汇总,并报主持人对议题进行最终审定。议题确定后,学校办公室提前两个工作日将材料分送至与会人员(属保密材料除外)。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要将精神文明建设、大学生德育工作、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基层党建工作、人才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群众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等列为重要议题,每年至少专项讨论一次。
第五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校党委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校党委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事先对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分管校领导不能到会时,其提交的议题缓议。对未列入议题的内容,党委常委会原则上不予研究讨论。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研究问题时,要充分讨论,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每位常委要围绕议题,积极思考,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必要时可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提出明确观点。主持人应在会议讨论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要对每一事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决策重要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任免、处分干部时应实行票决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第二十条 实行重要议题评议人制度。涉及重大决策的议题,除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外,由会议主持人委托两位会议成员就议题内容于会前进行调研论证,会上进行评议,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如会议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断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次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二十二条 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而需变更、调整的,应由分管校领导提交党委常委会进行重新审议。如因特殊情况,未列入当次党委常委会议题而先行实施的事项,应提交下一次会议补议。
第六章 议事决策纪律 
第二十三条 党委常委要自觉维护常委集体领导的威信,对于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应自觉及时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党委常委会决定。对党委常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不得公开发表与会议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实行议事回避制。凡研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问题时,本人应予回避。
第二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会议讨论过程和会议记录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与会人员不得泄漏和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纪要由校党委书记签发。学校相关部门或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常委会原始记录,由校党委书记批准。
第七章 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组织落实。
第二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和所通过的决议、决定,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后,应及时在适当范围内传达。宜于公开的文件,经批准后,可通过校内媒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对决定事项的督办,及时收集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党委常委会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党委常委会应定期向学校全委会报告议事决策等工作情况并接受全委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党委常委会授权学校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委全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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