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费医疗报销规定

发布日期: 2013-06-24  作者: 网站管理员 校医院   浏览次数: 7839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2011级及以后入校的学生)

     为了贯彻《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的要求,自2011年9月起,上海将全市大学入学新生纳入上海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根据沪人社医发(2011)45号文件精神,2011年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一、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适用对象、范围
1. 上海师范大学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包括港、澳、台)、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开始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2. 留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定向和委培研究生不适用本办法。

二、 需要承担的个人医保缴费
根据国家规定,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须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与上海城镇居民中的中小学生一样,2013年是每人每年90元。以后随居民医保中的中小学生的标准同步调整。

三、 医疗保障待遇
1. 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的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的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2013年的标准为:大学生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付。
2. 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1) 大学生校内医院就诊,个人自付5%
2) 大学生校外医院门诊发生的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中的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并随居民医保中的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2013年的标准为:门急诊医疗费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校方支付65%,个人自付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校方支付55%,个人自付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校方支付50%,个人自付50%;
3) 一级医保医院为新乐地段医院,二级医保医院为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和奉贤区中心医院,三级医保医院为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四、 贫困家庭大学生帮扶补助
1. 本市低保家庭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享受政府补贴,具体办法按照《关于本市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参加本市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1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本市重残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起付线享受政府补贴,具体办法按照本市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3. 符合我校困难补助标准并通过学校困难认定手续的贫困家庭大学生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补助。由学生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补助申请,经审核后给予补助。
4. 继续做好大学生医疗帮困工作,对通过学校困难认定手续的困难大学生,其个人的自负医疗费(包括治疗大病重病所需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由学生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补助申请,经审核后酌情给予一定补助。

五、 校医院就诊规定
1. 学生就诊凭本人学生证、医疗证二证挂号,一科一号,门诊挂号费1元,挂号费自理。不出示二证者,医疗费用自理。
2. 学生的医疗证仅供本人使用。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证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追回医疗费用,并记录在个人诚信档案上。
3. 学生就诊应尊重医务人员的意见,不得自行点药、自行提出转诊或要求医生认为没有必要的医学检查。
4. 如果遗失医疗证,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补办手续。补办时须交本人1寸照片一张,医疗证工本费1元。徐汇校区每周四全天在校医院3楼防保科(303室),奉贤校区每周二、四下午在医院收费室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5. 接诊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出具相关疾病证明,学生未经医院诊治而自行休息者,校医院一律不补开病假单。校外医院的疾病病假单(急诊除外)应由校医院审核方能生效。
6. 校医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学生如在门诊时间以外就诊,应持本人学生证、医疗证二证到校医院挂号就诊,并按规定支付值班挂号费2元。
7. 校医院在一般情况下不出诊(特殊情况下除外)。普通门诊、值班用药应由医生按病情开处方,按照医保规定,一般不超过三日,慢性病可一至二周。就诊者不得自行指定药物,强求医生开药。
8. 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因病等休学期间,在本市范围内的学生,应回校医院就诊或者转诊。在外省市的学生,先在学校登记,由学院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办公室申报、备案后,可在外省市所在地就近的一所医保定点机构就医,按规定给予报销。
9. 寒暑假期间外地学生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门急诊费用,由本人垫付后,回校按规定报销。
10. 除急诊外,在寒暑假期间患病,居住本市 的学生仍应回学校就诊,持本人学生证、医疗证在徐汇校医院就诊。
11. 学生毕业、退学或其他原因离校,由校医院收回医疗证和校医院门诊病史卡,并由学校到所在区县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过渡期
1. 大学生纳入本市居民设置过渡期,从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
2. 本细则实施前已享受本市大学医疗保障待遇的在校大学生,其个人缴费由市财政金额补助,医疗待遇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至过渡期结束。
3. 过渡期内入学的大学生因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需住院及门诊治疗,其医疗待遇暂按规定执行。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30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过渡期结束后,所有大学生的医疗待遇和个人缴费按照本细则执行。

  七、不属于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费用
1. 如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体检费、二类疫苗费、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矫形手术、心理咨询、美容、部分激光治疗(如近视眼、体表痣、疣等)、镶牙、洁齿、植牙、治疗秃发、植发、验光配镜、安装各种进口材料(如支架、钢板等)、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减肥、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的费用,医学鉴定、宠物咬伤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等,不纳入报销范围。

2. 所有学生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报销。

注:本细则实施前已享受本市大学医疗保障待遇的在校大学生,其个人缴费由市财政金额补助,医疗待遇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至过渡期结束。(此条适用于2010级学生,2010级学生转诊、急诊审核报销符合规定的校方支付80%,个人支付20%)。

本细则解释权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校医院。
本管理实施细则自2011年9月12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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