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市内交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7-07-01  作者: 财务处   浏览次数: 18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简化学校市内交通费的报销方式,提高工作和管理效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内交通费是指:因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其他公务活动在本市内发生的公共交通(含公交、地铁、轮渡、过路过桥等)、出租车等费用。

第三条   交通费原则上统一使用上海市政府事实工程中颁发的“上海公共交通卡”(以下简称“交通卡”)进行结算,并使用交通卡充值票据进行报销。

 

第二章   登记、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财务处印制统一格式的“交通卡管理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并按部门(含学院、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下同)规模下发一定数量的登记簿,各交通卡保管人可向财务员领取登记簿。各部门财务员作为唯一的申领人员,可定期至财务处申请补足,并做好登记簿发放、换领和回收记录工作。

第五条   登记簿分为“充值页”和“使用页”。“充值页”用于记录交通卡的充值情况,“使用页”用于记录交通卡的使用情况,并将发生的出租车、公交车等市内交通费票据编号和签字后,粘贴在其背面。使用完毕后,可换领新登记簿,并保存好原登记簿备查。

第六条   使用公共交通卡充值票据报销后,各部门的登记、使用和管理,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各部门按照以前年度发生市内交通的情况,按照分级授权控制的经费审批规定,集体讨论决定本部门购置的用于周转的交通卡的数量。

(二)各部门应建立交通卡报销、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由专人进行保管。一般由部门财务员统一保管。各部门也可根据发生市内交通的频繁情况,由各系、教研室、科室、办公室等指定相关人员作为日常保管者,并向财务员申领交通卡和登记簿,在登记簿上记录相关内容,明确其保管责任。

(三)师生员工因公发生市内交通,应事先向相关保管人员领取交通卡。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交通卡交保管人员,在登记簿中记录市内交通的相关内容并在票据上编号、签字后粘贴在登记簿的相关位置。

(四)交通卡保管人应注意交通卡的余额,在余额即将不足时,通过财务员向经费审批人申请补足余额。办理交通卡充值前,经费审批人员应检查登记簿的使用情况,符合本规定的,由财务员办理充值及报销手续。

(五)交通卡所在部门的经费审批人为交通卡管理的责任人。责任人应定期检查登记簿,以监控交通卡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使用公共交通卡充值票据报销后,科研项目的登记、使用和管理,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科研经费负责人根据预算安排购置和保管交通卡,整个团队一起使用;对于规模较大的科研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为团队成员购置交通卡。

(二)科研经费使用交通卡,应按照“一人一卡一本”的原则进行,即每位项目负责人及其课题组成员,以人为单位,无论其承担多少课题或者参与多少课题研究,每人只能保管和使用一张交通卡并领用一本登记簿做好记录工作,所有经费中与该人相关的交通费,必须使用该卡进行充值和使用。

(三)科研人员发生市内交通费后,及时在登记簿中记录市内交通的相关内容并在票据上编号、签字后粘贴在登记簿的相关位置。

(四)科研经费负责人为交通卡管理的责任人。责任人应定期检查本人和团队成员的登记簿,以监控交通卡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八条   交通卡充值应使用公务卡进行,并保留相关凭条,和交通卡充值票据一起报销。

第九条   报销时,应携带登记簿,交由财务处审核人员对使用情况、充值前后的余额等信息进行查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报销,并在充值页盖章确认。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将不予报销。

第十条   交通卡保管人应按照“谁保管谁负责”的要求妥善保管交通卡,对于遗失交通卡的,应书面报告,并按照登记簿记载的余额赔偿相关损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的交通卡使用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不相容岗位和设立风险点。登记簿参照会计账册的保存期限,应按照档案管理办法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结项后,卡内余额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两年,两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余额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   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将定期检查各部门交通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同时抽查科研经费交通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使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纳入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原《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市内差旅费报销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师范大学
201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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