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和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上海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列入学校固定资产台账,原值为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仪器设备。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大型仪器设备依托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向用户员开放。
第三条 列入开放共享范围的新购大型仪器设备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将其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主要技术指标、功能、收费标准、联系人等)报送至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平台向用户开放,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推介和网上预约等服务。
第四条 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
第五条 每台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指定相关人员负责管理,编制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经审批后生效。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并做好使用、损坏、维修和移交等记录。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预约制。用户可从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了解大型仪器设备的基本情况,提出预约申请,说明实验要求的条件、耗材和试剂等情况,以保证仪器设备按时提供共享服务;预约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应按时测样或送样,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为用户提供服务保障。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测样或送样,应提前通知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取消预约。
第八条 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应经部门领导批准或有关技术人员指导,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若违反规定,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九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成本核算、有偿使用、依规收费。收费标准由仪器设备所属部门根据仪器设备的运行和管理要求,据实测算服务成本,应包括耗材、试剂等实际消耗成本、设备折旧费用、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费用、水电消耗费、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等。
第十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鼓励和资助开放共享工作。由财务处独立设帐,实行分收分支。用于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绩效考核奖励、业务培训以及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进行考核,并纳入单位及个人年度综合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师范大学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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