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奉贤校区教职工临时住宿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 2014-09-22  作者: 网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 1019  


为更好地做好保障服务工作,确保因工作需要留在奉贤校区临时住宿的教职工有一个安静整洁的休息场所,学校对现有的临时教职工住宿房源进行了整合和开辟。为了加强房源的规范管理,结合奉贤校区的实际情况,特对2012年出台的“上海师范大学奉贤校区教职工临时住宿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临时住宿”的界定:

“临时住宿”是指因为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在奉贤校区临时住宿的情况。

二、入住对象:

本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三、房源及收费标准:(不含一次性洗漱用品)

a) 海思公寓

每床收费:住宿教职工本人支付10//天(从校园卡中扣除,不收现金);

学院(部门)支付:10//

学校补贴:20//

b) 32号宿舍

每床收费:住宿教职工本人支付10//天(从校园卡中扣除,不收现金);

学院(部门)支付:10//

学校补贴:20//

c) 教工宿舍底楼

每床收费:住宿教职工本人支付10//天(从校园卡中扣除,不收现金);

学院(部门)支付:10//

学校补贴:20//

四、住宿规定:

1有意向入住的教职工,需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根据本人在奉贤校区的授课情况,明确住宿时段,向学院提出申请并由学院统一上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根据全校的申报情况进行统筹后作出住宿安排并反馈学院。入住后的教职工若有住宿时段的调整,需提前一周向资产管理处做出说明。

2住宿地点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3原则上不接受统一申报之外的住宿申请。确有特殊情况需申请入住的,请先与资产管理处确认后按上述流程办理。

4入住教职工凭本人工作证(校园卡)和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入住通知,到相应地点办理住宿手续。住宿费一旦确认扣除后将不做退费处理。

5住宿人员应遵守相关住所场所的管理规定,配合做好管理工作。如发现实际住宿人与登记申报人不符的情况,查实后将取消该登记申报人自发现之日起一年内的住宿资格。

6上述房源仅作为我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奉贤校区的临时住宿场所,所有入住人员应加强对自身财务和人身安全的管理和防范,若因个人原因发生的任何问题校方不承担责任。

7、本管理办法从2014108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奉贤临时住宿登记表

 

 

                                              上海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

                                                 20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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