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4-04-01  作者: 高琦   浏览次数: 1137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9号),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及学生。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差旅费审批及借款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本校师生因公出差事宜,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教职工、在校学生因公国内出差,需填写《上海师大出差报告单》,经各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三人及以上团组出差,还需填写《上海师范大学集体出访备案表》,备案表一式两份报校办备案;

(二)教职工因公发生的国内进修,除按上述办法审批外,还应经学校人事部门核准;

(三)本校教职工调动工作、探亲往返路费,由人事处负责审批。

第六条 出差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需差旅费借款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借款经办人为本校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及非本校人员不得作为经办人办理借款;

(二)借款人应本着合理、必需的原则,填写“上海师范大学暂付款单(一式三联)”向财务处申请借款;

(三)借款人返校后应在三个月内至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核销手续不得办理下次差旅费借款。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司局级、正教授等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报销规定:

(一)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二)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三)报销城市间交通费需提供往返票据,仅单程票据或行程不连续的,如无法说明情况,一律不予报销;

(四)出差人员购买电子客票乘坐飞机的,报销时凭国家税务部门统一监制,并盖有售票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电子机票及登机牌办理报销手续。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四章  宿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参照上海市财政局分地区制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因季节原因导致的住宿费价格波动,其具体浮动标准参照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  住宿费报销规定: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限额标准的,由个人自理。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根据市财政局分地区制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进行核定。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报销规定:

(一)教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为凭据报销,按标准给予补贴后,不再另外报销出差地发生的餐费、食品费等;

(二)教职工赴外地调研当天返回的,凭城市间交通费报销当天伙食补助费;

(三)在校学生因公赴外地出差伙食补助费按标准减半报销;

(四)教职工到外单位进行科研合作、调查研究、采风,时间不足15天的,按标准报销,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按标准减半;

(五)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六)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我校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标准范围内凭缴费凭据据实报销。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报销规定:

(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返校后按缴费凭据在标准范围内报销;

(二)出差时间在15天以内的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按标准减半;

(三)因出差发生的往返上海、北京的机场、火车站、轮渡码头等的市内差旅费(仅指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如果其费用超过80元的,可据实报销,但据实报销后不再发给当天的市内差旅包干费;

(四)按市内交通费标准包干报销后,不再单独报销出差地发生的出租车费、轮渡费等;

(五)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章 会议差旅费、探亲往返路费报销等

第二十一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出差人员需提供由主办单位出具的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并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二)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三)会议主办方收取的会议注册费、资料费等,可凭据按实报销。属于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开支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职工,探亲费用报销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乘飞机、火车的一律按普通硬座最低票价报销(年满五十周岁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票);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工具,按票据实报销;轮船按四等舱报销。中转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可按住宿费标准凭据报销。

单身教职工可每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路费。已婚教职工可每年报销一次探望配偶的路费。已婚教职工可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路费,在本人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方可由学校报销。

除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探亲期间的其它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使用公务卡结算最迟于免息还款日前七个工作日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邀请校外人员参与教学、科研的差旅费报销,按我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师范大学外埠出差报销规定》同时废止。



附: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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