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2016)4号
各学院、各二级部门:
根据《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15〕29号)文件工作部署,我校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实行财政教育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暂停收费
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7月8日暂停收费,进行收费系统升级。在此期间本专科学宿费、重新选修学费、第二专业学费、研究生学宿费、夜大学费等暂停收费。
二、宣传和提醒
为确保实施电子收据顺利的进行,请各学院做好宣传工作;对于欠费的同学请提醒其务必在2016年6月17日前到财务处进行缴费,特别是今年即将毕业的学生,以免影响其办理毕业手续。
三、学生原缴费程序不变
学费收缴方式主要以委托平安银行进行集中扣款为主。学生务必于每年8月20日前把足额费用存入银行卡内,财务处将定期安排集中扣款。特殊情况下学生也可以在正常报销时间到财务处办理现场缴费。
如学生平安银行卡遗失,先通过平安银行客服电话95511进行挂失,然后再到平安银行任意网点进行补办,无需到财务处更改信息!
四、“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改为“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电子票据”
学生缴纳学杂费后,财务处将不再统一打印并下发《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财务处收到学费起五个工作日后,学生可通过指定网址(具体操作请关注财务处主页学费收据学生自助打印流程)查询、下载或打印《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电子票据》。
现场缴费的同学,付款时收到的“上海师范大学学生缴费凭据” (没有票据号),不作为正式票据使用,仅为学生收费核对使用。
五、关于电子票据印章
学生打印的电子票据已印有“上海师范大学电子财务专用章”,打印件可作为学生缴费证明。需要使用电子票据进行报销的,可凭学生证和打印下来的电子票据,到财务处盖“上海师范大学财务处收款专用章”,并作实名登记,盖章后的电子票据可作为报销单位的入账凭证。电子票据每次收费只能盖章一次,不可重复盖章。
特此通知!
联系人:蒋老师 联系电话:64322939
董老师 联系电话:57122669
财务处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