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学生收取并代缴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费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05  作者: 矫燕   浏览次数: 1438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89号)、市医保办《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关于实施<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社医发[2011]783)、《关于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543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工作的通知》,现就我校2011年秋季后入学且在册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的本科、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办理缴费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015年下半年津贴中代扣100元,用于代缴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费用

二、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201512月研究生津贴中代扣100元,用于代缴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费用。

三、学校在收取款项后,统一向上海市医保中心缴纳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费用。

四、相关缴费凭证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发送到学校后,由学院转发到每一位缴费同学。

                 上海师范大学校医院、学工部、研究生院、财务处

                               20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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