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学生收取并代缴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费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1-21  作者: 高琦   浏览次数: 1714  


 

财通(201310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2]89号)、市医保办《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关于实施<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社医发[2011]783)、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4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5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校2011年秋季后入学且在册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的本科、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办理缴费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1.请学生在1128日前将90元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费用足额存入平安银行卡(或深发展银行卡)内。

2.学校将在1129日通过银行扣取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费用。扣款不成功的同学将无法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二、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为了方便研究生对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费用缴款的手续,学校将在201312月研究生津贴中扣除90元,用于代缴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费用。

三、学校在收取款项后,统一向上海市医保中心缴纳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费用。

四、相关缴费凭证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发送到学校后,由学院转发到每一位缴费同学。

请同学们相互转告,尽快做好存款及相应准备工作。

 

上海师范大学财务处

                             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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