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要求,自2011年9月起,上海将全市大学入学新生纳入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根据沪人社发(2011)45号文件精神,上海师范大学在册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包括港、澳、台)、在册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校颁发的有效证件起开始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根据国家规定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须个人缴费,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71号)文件规定,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90元,2013年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的个人缴费标准,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个人缴费标准同步调整。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本科生2013年5月津贴中将代缴10元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差额,80元已于2012年11月津贴中代缴。
财务处
201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