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遗失学费收据补开《学费证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01  作者: 财务处   浏览次数: 1813  


 

为了方便遗失学费收据的学生向所在单位提供缴费证明,经研究论决定,即日起,我校财务处将统一采取开具学费证明的方式,以证明学生的缴费状况。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请至原所在学院开具《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学费证明》,再至财务处、学工部盖章。

2、夜大学生,请至继续教育学院开具《上海师范大学夜大学学生学费证明》,再至财务处盖章。

3、研究生,请至研究生处开具《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费证明》,再至财务处盖章。 

上海师范大学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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