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2013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3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计划的通知》(沪教委学〔2013〕49号)要求,根据《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现将我校2013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师范生除外。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二、资助标准
我校2013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人均1500元,分2﹣3个档次。具体资助标准和档次由学校结合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及本学年已受资助情况,在财政下拨的额度内按每人每学期1250元﹣1750元的标准确定,分5个月按月发放。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本学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四、日程安排
1、组织申请(2013年9月17日至9月23日)
各学院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学生通过学生工作处网站(http://xgb.shnu.edu. cn)下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2013版),并将填写完整的书面申请表交给辅导员。
2、学院初审(2013年9月29日前)
辅导员根据各自所带班级中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在校表现等情况,确定国家助学金建议受助学生名单,上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辅导员务必确保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都已递交申请,如发现有遗漏的学生,通知其在9月29日前递交申请。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对本学院学生进行初审,确定本学院国家助学金建议受助学生名单。
3、学院报送书面申请材料(2013年9月30日前)
各学院完成初审工作,将本学院的《2013年秋季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和所有申请学生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交至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并将《汇总表》的电子版发送至bamboo@shnu.edu.cn。
4、学校评审(2013年10月15日前)
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第一批)建议名单,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学生工作处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校公示(2013年10月21日前)
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学生工作处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6、报市教委审批(2013年10月25日前)
学生工作处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报市教委备案。
五、书面报送材料
1、各学院的《2013年秋季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2、通过学院初审学生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2013版),1式1份
注:所有材料必须在2013年9月30日前上报。
学院报送材料排序规则:《汇总表》必须按学号由低到高排列,《汇总表》所列序号必须与《申请表》的排列顺序一致。
六、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必须打印在一张A4纸上,不得随意增加页数或修改申请表格式。
2、申请表各栏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如没有则填写“无”。
3、申请表其他项目可以打印,但申请人签名必须由申请人用黑色水笔亲手签写。
4、申请理由以第一人称填写,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
5、表格不得涂改,一旦涂改作废表处理。
七、其他注意事项
1、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三项中的一项。
2、本学年未提交或未通过学校困难认定的学生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
3、逾期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4、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5、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64324942。
附件1、《2013年秋季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附件2、《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2013版)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