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根据《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3] 17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沪教委财[2014] 19号)的文件精神, 学校将开展2015年度上海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要求
请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实施办法,结合本学院(单位)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对申报材料及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和认定。公示无异议后向研究生院(部)报送相关材料。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材料提交
1.纸质材料: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家推荐信表格》 (博士二份、硕士一份);
(3) 《申请人科研及实践情况表》 一份;
(4) 《学生承诺书》一份;
(5) 《关于学院评选2015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证明》一份;
(6) 《学院评审工作报告》一份;
(7) 《博士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代表性科研成果汇总表》一份;
(8) 《博士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学生基本信息汇总表》一份;
(9) 《硕士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代表性科研成果汇总表》一份;
(10) 《硕士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学生基本信息汇总表》一份;
学生用表请从研究生院(部)主页—下载专区—学生工作相关下载栏目中下载打印;
(11) 提供与代表性科研成果汇总表内容相一致的代表性成果的复印件。复印件按成果填写顺序排列在一起并装订成一套。(原件由学院审核,复印件上交研究生院)。
2.电子材料: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 《学院评审工作报告》;
(3) 《博士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代表性科研成果汇总表》;
(4) 《博士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学生基本信息汇总表》;
(5) 《硕士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代表性科研成果汇总表》;
(6) 《硕士研究生申报国家奖学金学生基本信息汇总表》。
注:1. 新入学的研究生可使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各类支撑材料;入学后首次提出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可使用在读学历入学之日至申请截止日之间的各类佐证材料;入学后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若再次申报,只能使用最近一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截止日至本次申请截止日之间的各类佐证材料,参评成果不允许重复使用。(注: 2013年已获该奖学金同学原则上应使用11月30日以后佐证材料;2014年已获该奖学金同学原则上应使用12月15日以后佐证材料)
各培养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代表性科研成果的数量和级别进行认定,参评成果不允许重复使用。
2. 申报国家奖学金学生基本信息汇总表中的信息用于教育部打印国家奖学金证书,请个学院认真填报,不得有误。
3.各二级单位必须按时上交材料,过期视为放弃评选资格。
三、上报时间:
各培养学院(单位)应在2015年10月27日前统一将以下纸质材料交研究生院(部)(行政楼508室),联系电话:64322290;电子材料发送至:luqi@shnu.edu.cn。
附件: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5年修改意见稿)
研究生院(部)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