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转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6-05-23  作者: 研究生院   浏览次数: 1038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能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

(一)原学专业停办;

(二)导师意外死亡、出国不归、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

(三)本人身体条件变化不符合所学专业身体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

(四)定向培养研究生因工作需要;

(五)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转学、转专业和更换指导教师者,须按照如下原则及要求进行操作:

(一)研究生转专业必须在入学后的第一学期进行。由本人经所在学院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研究生院审核并签署意见,转学、转专业经分管校长批准;更换指导教师和研究方向,由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转专业原则上只能在一级学科内进行。转专业只能从入学时初试的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转到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不能从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转到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体育类与非体育类专业研究生,不可互转。

(三)如果转专业在不同学院之间进行,转出和转入学院都必须签署意见。跨一级学科转专业,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九条  转学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上海市教委审批(跨省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进入毕业论文阶段后,一般不再受理转学、转专业的申请。

 

(节选自《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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