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日期: 2015-10-26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77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术发展,规范学术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师范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上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遵循的基本理念是:坚守大学理想,遵循学术规律,促进学术繁荣,追求学术卓越。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校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是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两级组织,分别为校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置五个专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还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与内涵建设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其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各专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各专门委员会章程具体确定。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并在其领导下根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须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25-29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校长提议,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人员担任,名额分配兼顾学科、专业和学院的平衡。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担任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中要有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代表。委员名单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后确定。
校学术委员会换届时,委员名额的分配及推荐选举办法,由秘书处依据上款规定,制定具体操作方案,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一般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院学术委员会推选和校长推荐产生,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第十二条 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依职务替代原则自然更换。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其组成人员数量和结构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一般为7-11人的单数。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学术委员会的章程、人员组成和变更须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备案。学院因特殊原因无法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可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情况推荐相关委员人选。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委员出现空缺时,相应的委员会按照该委员原产生办法进行增补。一名教师原则上在同级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中最多担任两个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学术造诣深,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3.坚持原则,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4.对学术事业及其职责有深刻理解;
5.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且能做满一届任期。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4.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5.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责任与权利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为学校重要学术事务、重大建设项目与发展改革方案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2.听取和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协调、指导各专门委员会与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3.审议与学校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
4.审议由不少于5名委员联名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审定的学术发展的重要议题;
5.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6.承担校长或学校委托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7.受理由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在各自章程中作具体规定。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将有关职能交由专门委员会处理。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位授予、学术交流、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院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在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意见,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各位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也可临时增加议题。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一年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2/3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依据需要表决的事项性质,可选择举手、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原则上同意票超过应到委员总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应到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按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回避的委员,在统计表决票时,将当事人获得的票数统计基数减少一票。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者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或者具有利益关联时,相关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七条 不担任委员的校党委书记、校长可以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可由主任委员确定邀请其他相关校领导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讨论与学生事务直接相关的议题时,可邀请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异议期内提出复议申请,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视为终局结果,不再复议。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章程和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不得与本章程相违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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