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建设,促进我校研究生、本科生、成人学历和留学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各类人才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以及《上海师范大学章程》、《上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修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位点建设工作的决策、咨询与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27人组成,任期3年。其组成人员为主席1名,由上海师范大学校长担任;副主席2-4名,由校长提议,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由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兼顾学科、专业和学院的平衡;设秘书长1名,由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担任。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推选和校长推荐产生,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相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
2.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3.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4.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本科生、成人学历和留学生教育;
5.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各学院设置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担任;组成人员一般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应包括学院主管研究生教育和本科生教育的副院长、部分研究生学位点和本科专业点的负责人等。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本科生、成人学历和留学生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研究我校学位与学历教育工作的发展战略,统筹协调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位点建设工作。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规定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工作,审议校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整;
2.审定学位与学历教育有关的政策、计划、方案及相关程序;
3.审议导师队伍建设方案和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
4.组织学位点博、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审核通过博、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决定;
5.组织博、硕士学位点负责人的遴选工作,审核通过博、硕士学位点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决定;
6.审核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和组成名单;
7.审核通过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8.审核通过撤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9.审核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10.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2/3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做出决定时,应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并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报告。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