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根据《上海师范大学章程》和《上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上海师范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25-2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人选由各学院和校长推荐产生,其中校长推荐人选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委员会,开展具体的教学工作指导。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师德修养好;
2.治学态度严谨,学术水平高;
3.热爱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
4.办事公正,能从学校全局出发献计献策;
5. 责任心强,能履行委员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委员因退休、职务变更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承担相关职责,由秘书处提议按原有程序增补。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委员会日常运行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贯彻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方针、政策,把握国内外有关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和总结学校的教育思想和办学实践,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深化,为教学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八条 研究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教学建设工作;研究专业结构和布局的优化与调整。
第九条 根据国家对各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有关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加强教学质量评估研究,审议专业、课程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估方案,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条 指导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促进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一条 研究教学队伍现状,提出教学队伍建设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优秀教学成果,为学校的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工作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需要做出决议时,采取投票方式表决。投票时,须有不少于2/3委员到会,且经不少于到会委员总人数的2/3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者应事先请假,并由秘书处汇总后向主任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主任委员确定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