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师资队伍建设机制,提升师资质量,实现建设、管理与服务的科学化、制度化,依据《上海师范大学章程》和《上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上海师范大学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师资管理与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决策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三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提交经其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四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由23-25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推选和校长推荐产生,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由人事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六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大局意识,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事业有高度责任感;
2.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高,学术视野广;
4.人才政策意识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经验丰富;
5.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人事处,负责组织和落实相关事务,草拟相关文件。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应促进学校对国家、地方有关师资人才工作方针的贯彻和政策的落实,紧密围绕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目标,密切关注师资人才工作的国内外动向,研究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问题,向学校提供人才工作决策咨询。
第九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
2.审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考核等方面的评审标准;
3.审议学校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与培养计划,定期评议拟引进高端人才的教学能力和学术能力;
4.审议学校青年教师的培养与发展计划;
5.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6.评估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过程中对相关计划或制度的执行情况;
7.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商讨师资队伍建设和发展的有关规划及制度。每学期两次集中评议拟引进高端人才的教学能力和学术能力。
第十二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原则上应不少于2/3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表决,与会成员不少于2/3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涉及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须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对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申请;在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对复议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师资队伍建设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经校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章程校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