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规范科研管理,提高学科建设与科研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师范大学章程》和《上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上海师范大学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相关事务决策的咨询、审议和协调机构。
第三条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提交经其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四条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由不超过25-29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人选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推选和校长推荐产生,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委员为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后,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
第五条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六条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
2.责任心强,学风端正,办事公道;
3.学术视野宽,学术洞察力强;
4.学科建设和管理经验丰富;
5.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分委员会,承担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的部分职能。
第八条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管理处和社会科学管理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应促进学校对国家、地方有关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密切关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的国际国内动向,研究我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战略,为学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发展与管理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条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发展中长期规划;
2.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学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的重大计划和改革方案;
3.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科研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4.审议学校学科发展评估、科学研究分类评估、考核及奖励等标准、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5.审议学校学术研究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智库等的中长期建设规划;
6.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主要讨论学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审议重大科研事项和活动。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提议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不少于2/3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可采取投票方式表决,与会者不少于2/3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五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对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异议期内提出复议请求;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经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