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6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领域政府间、国际学术合作交流项目申报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03  作者: 网站 管理员   浏览次数: 1087  


各相关学院: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科技发展规划,推进上海国际科技合作领域科技进步,提升创新能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于6月2日发布特发布《上海市2016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国际科技合作领域政府间、国际学术合作交流项目指南》。请有意申报该项目的科研人员仔细阅读指南,根据要求完成相关项目申报工作。
申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1、已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上海市科委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在研课题负责人(含2016年度完成验收项目)不得申报;
2、鼓励具备以下特点的项目:与重要国际科技组织开展科技合作;由我方主导的多国别、地区的国际科技合作;配合国家或地方对外关系发展需要而开展的对外科技合作;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3、生命科学类项目的申请人在填报项目可行性方案时,必须在“二、研究内容和技术关键”栏目中首先说明项目研究是否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内国际合作,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出境,还需说明是否已经获得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的批准;
4、申报专题“政府间国际合作”项目的,仅限支持与上海市科委签订科技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具体包括:法国罗阿大区、法国朗格多克鲁西永大区、丹麦中部大区、德国巴符州、加拿大魁北克省、加拿大艾伯塔省、加拿大安大略省、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芬兰、立陶宛、匈牙利、克罗地亚、阿根廷、以色列、白俄罗斯、柬埔寨)的合作项目;
5、申报专题“政府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必须同时提供外方政府对于此项目外方合作伙伴给予资助的书面材料(如项目合同、拨款证明等),并提交其所在单位与外方合作伙伴签署的有效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影印件一份(中、外文)。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具体要求如下:(a)合作文本须注明签字双方的姓名、单位、部门、职务(或职称)及联络方式等具体信息,或在文本之外另纸说明(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b)合作文本需包含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各方投入、分工、权益分配和签署日期等要件;(c)合作文本约定的合作内容须与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相符;
6、申报专题“国际学术合作交流”项目的,如中方课题申报人近三年内曾与外方合作伙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合作发表过SCI论文的,不占用其所在单位的限项名额, 但必须提供中方与合作外方共同发表SCI论文的首页及标注论文撰写人页的副本
7、申报材料中“单位(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承担企业(单位)知识产权情况表”有关信息数据,请从学校科技处网站“下载专区”查询;
8、项目申请时网上在线填写、提交。申请人通过“上海科技”网站(www.stcsm.gov.cn)网上填报(6月12日9:00开通)项目可行性方案。然后用A4纸双面打印申报材料一式2份(包括项目可行性方案、各项目申报需要的相关证明等),各申请项目请在6月28日前将有关材料交至科技处(行政楼711)。
 
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不含涉密内容。申报过程中请遵守《上海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科技处联系。
联系人: 孟盛益、黄德平  电话:64324183、  64322385 
 
 
 
科学技术管理处
2016年6月3日
 
版权所有@上海师范大学

沪ICP备05052062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