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 2018-03-16  作者:    浏览次数: 712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市属高校教师分类考核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依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2011]94号文件)和《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上海师范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和我校岗位设置后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比例,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需要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在限定的岗位数额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受聘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按需设岗,按岗聘任。正高岗位,严格控制;副高岗位,向新兴学科、应用学科适当倾斜;中级及以下岗位规范设置。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各单位要根据学校下达的职务岗位控制数,明确职务系列。岗位设置必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学校为从事高水平教学科研人才设立破格申报通道。

四、坚持“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的原则,遵循学科规律,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坚持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的聘任原则。

五、坚持一致性原则,申报人员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应与所承担的业务工作及所申报的研究领域相一致。

六、坚持逐级晋升原则。

  

第二章聘任范围

  

一、我校正式在编及人才派遣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二、高校教师(含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实验技术等系列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全过程均由本校组织实施。

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经学校集中评议后聘任,所有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每年集中评议并聘任一次。

四、所有外单位引进、录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均需经学校重新聘任。

(一)****等特聘岗位可以直接办理特聘教授聘任手续。

(二)学科建设急需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符合我校应聘条件,通过相关的评议程序,报校岗位设置与聘任领导工作小组审定同意后,直接办理聘任手续。如学院暂时没有正高空岗,两年内不占学院的岗位数。

(三)海外引进人才按照《上海师范大学高级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执行。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一节正常晋升

一、学历学位

(一)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962年及以前出生,应具备硕士学位;1963年及以后出生,应具备博士学位(特殊学科提交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特殊学科范围参照《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2011]94号文件)。

(二)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962年及以前出生,应具备学士及以上学位;1963年及以后出生,应具备硕士学位。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971年及以前出生,应具备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本科及以上学历;1972年及以后出生,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

(四)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1971年及以前出生,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1972年及以后出生,应具备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资历

(一)申报正高:具备博士学位,担任5年以上副高级职务;具备硕士学位,担任8年以上副高级职务。

(二)申报副高:具备博士学位,担任2年以上中级职务;具备硕士学位,担任5年以上中级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以上中级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8年以上中级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中级职务的年限。

(三)申报中级:具备博士学位,当年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具备硕士学位,担任2年以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担任5年以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具备大专学历,担任6年以上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申报初级:具备硕士学位,当年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具备学士学位,在现任工作岗位上满1年,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大专学历,在现任工作岗位上满3年,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实施分类评价的相关专技系列的学历、资历条件另见相应附加条款。

部分专技系列须取得国家和本市相关任职资格。

三、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

(一)教授

1.应聘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同时符合下列第①和②款外,还应当符合第③-⑧款中的一款:

①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海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4篇,其中:

文科在我校认定的“A类”刊物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B1类”刊物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在“B2类”刊物上至少发表3篇学术论文。

理工科需在“A类”刊物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B类”刊物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在“C类”刊物上至少发表3篇学术论文;或者1B+1C+单项100万元的横向课题或科技成果转让费。

②新增主持(或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理工科须为面上项目),或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三),或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项目及获奖以申报排名和结项证书/报告原件为准)。

③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已授权,不含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

  ④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2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⑤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公开使用)2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⑥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海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

  ⑦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以上。

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及以上教学类荣誉1次及以上。

(二)副教授

应聘副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同时符合下列第①②款外,还应当符合第③-⑦款中的一款:

①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海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者2篇论文+单项50万元的横向课题或科技成果转让费。

新增主持(或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或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得区局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励。(项目及获奖以申报排名和结项证书/报告原件为准)。

③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已授权,不含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

  ④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1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⑤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公开使用)1本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海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以上。

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以上。

⑧获得上海高等学校教学荣誉1次及以上,或校级教学类荣誉最高等级奖励2次及以上。

(三)讲师

应聘讲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近3必须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海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期刊界定

1.本办法中的“重要学术刊物”,除附件所涉及的部分学科和类别外,文科限指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不含扩展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SSCIA&HCI来源期刊和集刊(不含人大复印资料);理科限指列入SCISCIEEI(核心)的来源期刊(不含会议论文);应聘工科教授限指列入SCISCIEEI(核心)的来源期刊(不含会议论文),应聘工科副教授在此范围外,最多包含且仅限1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京大学图书馆)学术论文。部分学科和类别对“重要学术刊物”的认定及解释另见附件。

2.以上所有岗位要求的学术成果,一篇论文限一人次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使用。如以第一(通讯)作者身份申报且论文又有两位以上的第一(通讯)作者的,须取得论文(其他)第一(通讯)作者的书面证明材料。

3.论文以发表当年度刊物等第认定为准,期刊等级参照科技处、社科处的认定标准执行,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4.校内主办刊物仅限提交1篇。

(五)项目界定

项目的认定参照科技处、社科处现有标准执行。被清理撤销项目不可计入提交成果范围;如未特殊说明,条款中所指项目限指申报人以项目主持人身份新增或完成。

四、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

(一)申报人应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教学工作必须同时满足以下1-4款条件:

1.完成教师岗位职责,并在近3年内至少平均每年完整担任1门以上本科课程。

2.近3年的课堂教学评价,同行(含院、系、专业领导和校教学视导员)听课不少于4人次,每次评价成绩须在“良”和“良”以上,且近3年学生评教平均分须在4.0以上。

3.三年内无三级及以上教学事故。

4.近五年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奖励或课程建设或教研项目1项,申报正高需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

(二)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学生工作

1.本学科有硕士点的教师应聘教授应指导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

2.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须有一年学生工作经历。参加学生工作的要求,按《上海师范大学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全员育人的若干规定》执行。

五、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

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任现职以来,每年和任期考核都应在合格及以上。每增加一次“基本合格”,相应资历要求增加2年;每增加一次“不合格”,相应资历要求增加4年;两次“不合格”者,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有“基本合格”及以下者,不得破格申报。

六、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7]2号)文件的要求,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前置条件。

七、专业发展要求

教师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一般须有在校外实际部门工作、实践或海内外名校见习、进修、访留学经历,其中45周岁及以下青年教师在晋升高级职务前,一般应有累计1年及以上的践习经历。博士后出站人员等同有专业发展经历。纳入助教制培养对象的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完成助教工作。

根据高校教师专业发展需要,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须达到上级部门和学校规定的专业发展培训要求,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八、对课程与教学论教师、教学型教师、艺术和体育学科的技能类教师、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从事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人员以及其他系列专技职务人员,根据分类评价的原则,对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另设替代性条款。

  

第二节破格晋升

一、特殊破格

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任现职以来,符合以下1-4任一款者,不受学历、资历等限制,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入选国家和省部级人才计划项目,如****、****(含青年长江)、上海****、****等可直接聘为“特聘教授”,项目期满经过考核合格,直接聘为正高。青年****可直接聘为“特聘副教授”,项目期满经过考核合格,直接聘为副高。

2.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本学科公认的海内外顶尖刊物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文科A类);理工科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enceNature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本学科公认的国际顶尖刊物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

3.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项。

4.人文社科类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全国教科规划国家重点项目、全国艺术规划国家重点项目等重要科研项目1项;理工科类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含一级子课题)、重点类项目、杰出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一级子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含一级子课题)、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重要科研项目1项。

5.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

二、普通破格

(一)学历学位

196311以后出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破学历(特殊学科除外,其中艺术体育学科技能类教师具有硕士学位申报正高不列入破格范围,但延长任职时间4年)。申报中级及以下职务不得破学历和资历。

(二)资历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普通破格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三)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

1.破格申报正教授需符合①和②中的一款:

①在达到相应正常申报人员要求的成果中,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公认的海内外顶尖刊物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理工科类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公认的国际顶尖刊物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艺体学科技能类教师在达到正常申报人员申报要求基础上,必须主持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课程与教学论教师必须主持并完成国家级教学类项目1项。

②新增主持(或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理工科须为面上项目)或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2项。

2.破格申报副教授需符合①、②中的一款:

①在达到相应正常申报人员要求的成果中,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公认的海内外顶尖刊物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理工科类必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本学科公认的国际顶尖刊物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艺体学科技能类教师在达到正常申报人员申报要求基础上,必须主持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课程与教学论教师必须主持并完成省部级教学类项目1项。

②新增主持(或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理工科须为面上项目)或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中的“教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第三节科学研究系列

一、应聘科学研究系列,对人才培养任务,主要考核其承担指导学生情况。

二、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参照“普通破格”晋升条款。

三、其他任职条件与教师系列相同。

  

第四章学术成果同行鉴定

  

一、凡由我校组织实施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相关材料需送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进行同行鉴定,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不重复受理。

二、应聘正、副高职务需送审三套材料。送审材料须符合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相关规定。送审材料鉴定费按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的标准收取,由应聘者本人承担。

三、送审合格的同行专家鉴定结论在本办法所规定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要求不作调整的情况下,3年有效。结论有效期内如应聘者本人要求重新送审,亦可受理。

(一)因非岗位数限制原因,当年校内两级学科评议不通过的人员,再次申报时必须重新送审。

(二)转学科平级转聘、其他系列平级转聘为教学科研系列的,必须重新送审。

(三)重新送审须有符合要求的新材料,且以新的送审结论为准。

四、应聘高级专技职务,三份送审材料的同行专家鉴定结论,不可出现“尚未达到(C)”。

破格申报的同行专家鉴定结论必须全部为“达到(A)”,否则不能进入后续聘任程序。

  

第五章聘任组织

  

一、校岗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为聘任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设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数、制定评议标准和程序、制定校学科评议委员会的构成方案和投票表决的规则。

二、考察、评议组和聘任小组组成人数须为单数且至少7人及以上。二级单位学科评议组成员和聘任小组成员组成名单报人事处,提交校岗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学校委托各二级单位对应聘者进行全面资格初审。

四、学校委托教务处对应聘者教学工作进行复审,委托社科处、科技处对应聘者学术成果进行复审,委托人事处对应聘者学历、资历等相关证明进行复审。

五、学校委托各二级单位组成考察组,负责对应聘者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学生工作进行考核。

六、学校授权各二级单位组成学科评议组行使职权(课程与教学论、实验、教学型等全校统筹的系列由学校组成学科评议组行使职权),对应聘者进行面试答辩。专家特别少的单位应委托相关单位的学科评议组或邀请外单位专家组成评议组进行面试答辩。具有正高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组织由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具有副高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组织由本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具有中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组织由本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学科评议组用投票表决的方法对应聘者的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作出评价,并向二级单位聘任小组推荐。

七、二级单位成立聘任小组,负责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议并进行表决,每个空缺岗位只推荐1名候选人。

八、校学科评议委员会对全校正高级、特殊破格的应聘者进行面试答辩,根据预定的岗位数投票表决,向校岗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候选人。

九、校岗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在校学科评议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经表决确定拟聘人选,由校长聘任。

十、各级聘任组织在各自聘任环节结束后,应由专人及时公开通报本环节审议、聘任结果。该公开的坚决公开,该保密的绝不泄密。

十一、考察、评议以及聘任组织成员,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十二、不属相应学科评议组评议或者不按规定程序聘任的对象,其评议或者推荐拟聘结果无效。

  

第六章聘任程序

  

一、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发布岗位信息。

(二)工作布置,宣讲政策,学院预报;应聘者填写教学情况审核表、学术科研成果审核表。

(三)二级单位对应聘者进行全面资格初审,应聘材料和初审结论内部公示三天。

(四)社科处、科技处复审应聘者学术科研成果;教务处复审应聘者教学情况;人事处复审应聘者学历、资历等。

(五)联合审查小组审议申报资格。

(六)审查通过的应聘者材料公示一周,填写《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评议表》,送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进行同行鉴定。

(七)通过同行鉴定的应聘者填写《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申请表》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八)二级单位思政、教学考察组考察。

(九)二级单位学科组、聘任小组推荐。

(十)校学科评议委员会推荐、校岗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十一)校长聘任。

二、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完成上述(七)-(十一)的部分程序

三、认定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并提交有效证明及材料。

  

第七章关于聘期及其他

  

一、任现职的时间计算到当年831日。新晋升职务人员的聘期从当年91日算起,工资待遇从聘任下月起兑现。

二、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一律不接受申报;上一年度未通过评聘人员,本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不接受申报;学校没有设置相应高级职务的岗位,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三、严格执行原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审定)工作纪律》(沪人〔200330号)要求,对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核,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事实、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当事人评聘资格和已聘职务,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在聘任的各个环节,任何人发现任何问题都可以向校、院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反映,提请调解。各聘任组织在接到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的调解意见或复议要求后,应在下一个聘任程序进行前作出复议结论。

五、之前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中如有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余规定继续有效。替代性条款未下发之前,原相关条款继续有效。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修订)自2017年起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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