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经济秩序,防止票据管理中的违纪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票据是指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收到一定货币金额业务的凭证,这里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范围内的票据领购、开具、保管和核销的管理。
一、基金会使用的票据应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购,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地点凭核定的财政票据领购证统一领购。领购的票据只限本基金会使用,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私购票据和自行印制票据进行收费行为。
二、本基金会财务是本票据的责任管理部门,设主管会计为票据专管员,负责对票据的购买、保管、核算、发放、内部领用及注销等管理工作。
三、由出纳负责开具票据,务必做到票款相符,开票日期、开票人、捐赠大小写金额、捐赠单位名称等栏目齐备,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有收款人签章。特殊情况除外。
四、所有票据一律按照财政的规定和保管,不得私自损毁。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如果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通过市级媒体申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由本基金会报告市财政局处理。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在规定保管期满后,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五、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