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编制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1-12-06  作者:    浏览次数: 93  

校人发(20112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和深化人事管理体制改革,有效配置教育人力资源,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和《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和上海市教委下达的编制额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管理目标

1.通过定编,控制人员规模,优化人员结构,科学合理设置各级管理机构和各类岗位。实现从人员总数控制向人员结构管理和提高用人效益转变,使现有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利用。

2.在定编基础上,明确各类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岗位聘任制,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聘任,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真正发挥编制管理的效力。

3.利用编制的调控作用,根据学校各项工作的需求,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编制管理,提升教职工整体素质,促进学校内涵建设,确保学校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管理原则

学校编制管理根据按需定编、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我校的编制数内予以核定,做到统筹兼顾,确保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允许合理缺编,制约过度缺编,严格控制超编。鼓励适当压缩党政管理、实验技术等教辅编制,增加教学、科研编制。

各学院(部门)应建立灵活用人制度,采取学生助工、外聘兼职、人才派遣等多种方式规范用工。鼓励聘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等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兼职教学、科研工作。

三、人员编制分类

学校人员编制根据工作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分为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附属单位编制。

1.基本教育规模编制。

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包括教师编制、科研编制、教学辅助编制、党政管理编制和工勤编制。

1)教师编制:指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学术研究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包括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2)科研编制:指专职承担科研项目和为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建设等任务所需专项配置的人员编制,含科研人员和直接为科研服务的科研辅助人员的编制。

3)教学辅助编制:指为教学服务的实验技术、图书信息资料、学生实习指导、电化教育以及其他技术服务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4)党政管理编制:指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5)工勤编制:指党政管理部门和学院配备的从事基础服务性工作的人员编制。

2.附属单位编制。

附属单位编制是指承担学校公益性、服务性任务和经济独立核算等单位的人员编制。

四、编制核定办法

(一)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核定

学校依据核定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主要指标、辅助指标(生员比和生师比),以折合标准学生数为基本参数,按教育部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核定学校各类编制数。

1.指标依据和比例控制

1折合标准学生数计算办法

折合标准学生数按各类学生的折算比例进行折算。参照教育部高校教学水平评估的折算标准,学校标准学生数折算比例定为本专科生1:1;硕士生1:1.5;博士生1:2;留学生1:3;夜大生1:0.1。非学历生、非全日制生、交换生、短期留学生(进修时间一年以下)不作为折算依据。

2)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和专任教师编制核定指标

基本教育规模编制以生员比来进行控制。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以8:1-12:1范围作为测算依据。教师编制按照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优秀标准核定,学校生师比控制在16:1

3)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定编比例

教师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58%左右。

科研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4%左右。

教学辅助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20%左右。

管理人员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7%左右。

工勤编制:控制在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以内。

2.教师编制的核定

1)专业教师

按学院生师比进行测算。测算公式为:


其中:Jz 为专业教学教师定编人数,X1 为学院标准学生数,B1 为生师比比例系数。生师比比例系数标准为:文科21-23,理科19-21,工科17-19,艺术体育类控制在16以下,中外合作专业根据校院二级分配模式暂定为36-40

2)公共课教师

按照授课学生人数,周授课计划学时数,周教学工作量标准定额,教学计划中课程持续发生的学年数,标准班人数等确定。计算公式为:


其中:Jg 为公共课教师定编人数,X2 为授课学生人数,M 为周授课计划学时数,N 为教学计划中课程持续发生的学年数,G 为周教学工作量标准定额,B2 为标准班人数,取值为:政治理论课100-120人;公共外语课50-60人;公共体育课30-40人,计算机公共课60-80人,师范教育类公共课50-60人。(为其他学院开设的基础课参照此方法执行,标准班人数取值一般为50-60人)。

3)思政教师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各学院专职思政教师编制按70%的比例核定,另30%聘请兼职思政教师。

3.科研编制的核定

科研编制由人事处会同社科处、科技处按照重点学科点、重点基地和重点实验室等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核定,各学科若有人员交叉情况的,则定编数酌减。

4.教学辅助编制的核定

1)学院教辅编制

学院教辅编制含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等人员的编制,以教学编制(即专业教师和公共课教师)为基数按比例确定。比例范围为:人文经济类5%-8%,理工科类20%-25%,个别文理综合的暂定10%。教辅编制总体控制数在教学编制的10%左右。

学院实验室配备大型仪器设备的,由人事处会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相关学院视情况酌情核定。

2)图书馆教辅编制

图书馆教辅人员编制核定的依据为学生人数,按照生员比200-2501的标准进行核定。

3)其他直属单位的教辅人员编制本着精简高效和优质服务的原则,按需核定。

5.党政管理编制的核定

1)学校党政管理和行政事务工作人员编制控制在学校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7%左右,其中校部机关管理编制比例约11%,学院管理编制比例约5.5%,直属单位管理编制比例约0.5%

2)校部机关管理人员编制根据推行校院两级管理的实际需要设定具体岗位,在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需求的情况下,按工作量满负荷的原则核定。

3)学院管理人员编制以教师、科研、教辅编制为基数,按8%的比例核算。学院基本管理人员编制为5个,不满5个的予以补足,最高上限为15个。

4)直属单位管理人员编制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需核定,行政事务人员一般不超过1个。图书馆管理人员编制按本馆教辅编制的5%核定。

5)群众团体工作人员编制根据岗位职责和实际需要确定,不占基本教育规模编制。

6.工勤编制的核定

1)工勤人员编制列为学校控制编制,不予测算,暂按实际人数计入,控制目标为基本教育规模的1%以内。现有工勤人员退休或离校后,其编制由学校收回。

2)各学院和教辅单位因教学实验等需要确需补充工勤人员的,由人事处酌情核拨工勤编制。

3)现有工勤人员中已经行政定级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岗位设置占用本单位管理编制或教辅编制。

7.继续教育学院编制的核定

1)学院党政管理和行政事务工作人员编制5个,财会人员编制2个,其他人员编制根据夜大学、自考生在籍学生规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规模进行核定。

2)夜大学工作人员的生员比为1200-1400:1,自学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员比为3000-3500:1,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人员的生员比为1500-1800:1(或按培训收入指标酌情核定)

3)学院整体人员编制中管理人员编制和教辅人员编制控制比例为7:3

(二)附属单位编制的核定

1.校医院编制的核定

医保制度改革以来,教职工社会就医程度大幅提高,随着医保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学生就医也趋向于纳入社会医保,故校医院编制核定将逐步从严控制。

校医院人员编制根据全日制学生和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人数,暂按550-650:1核定。

2.资产经营总公司编制的核定

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和企业改制的推进,学校不再核定资产经营总公司及下属的后勤实业中心、接待服务中心和各企业等附属单位的编制。这些单位中原事业编制人员继续保留事业编制,人员退休或离校后,其编制由学校收回。

资产经营总公司及下属的各附属单位确需使用事业编制招录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的,经学校批准可以核拨。各附属单位自行招录的人员不纳入事业编制。

五、编制管理办法

1.编制管理工作由校人事工作小组负责,人事处会同组织部、教务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处、社科处、科技处等部门协作核编,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2.人事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编制标准,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核定全校总编制以及各类人员编制总体方案。在各类人员编制总数中保留10%左右的校控编制,用于满足学校发展过程中人才引进和工作调整的需要。

3.学院人员编制每年核定一次,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每年10月依据当年学生规模情况,核定下一年度人员编制。直属单位人员编制每三年核定一次。

4.超编、缺编的管理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人员编制的使用和管理,不断调整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使之与事业发展协调统一。

1)超编单位应严格控制人员补充,逐步消化超编人员,努力调整和优化人员配置。超编学院原则上不再补充教辅与管理人员。

2超编单位如确因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引进急需的优秀高级人才,可以暂不计入超编人数。

3)缺编单位应将缺编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4)学校对各学院人员的调整和补充按照编制和实有人数比例进行双控。

5. 经学校批准的返聘人员、人才派遣人员纳入编制控制数。

6.各单位因机构调整需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按需核编,报校人事工作小组批准后予以核拨。

7.各单位因承担临时性任务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核拨编制的,须事先申请,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调研后,报人事工作小组审定,酌情核拨。任务完成或特殊情况消除后予以收回。

8.在职国内学习、规定时间内的公派短期出国进修和访问学者等人员,均计入本单位编制。

9.因特殊原因,经校人事工作小组批准聘用的人员,可以不计入有关单位编制数。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施行,学校在此之前的有关涉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2.依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新规定和学校发展情况可以进行必要调整。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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