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放时间:自2011年2月1日起实行。
2.岗位津贴发放的范围,按《上海师范大学收入分配制度调整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岗位津贴发放对象,列入事业编制的我校学院、机关各部门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按各人聘任的岗位发放岗位津贴。
4.双肩挑领导,同时兼有专业和管理岗位的,按高的一头享受。
5.博士导师中目前尚无学生的,暂不发放博导岗位津贴,待学生报到后的下一个月起发放博导岗位津贴。
6.公派出国(境)人员,按照《出国意见》执行。因私出国(境)人员,按照《上海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7.原担任机关部处领导职务,因年龄原因而未被聘任为领导岗位,但继续在机关部门工作的,按原任岗位及下一级岗位的平均数发放津贴。
8.各类岗位津贴按12个月发放,每季度按总经费25%下拨各学院。
9.以上津(补)贴中所涉及的税收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201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