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岗位津贴发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1-12-09  作者:    浏览次数: 148  

1.发放时间:自201121日起实行。

2.岗位津贴发放的范围,按《上海师范大学收入分配制度调整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岗位津贴发放对象,列入事业编制的我校学院、机关各部门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按各人聘任的岗位发放岗位津贴。

4.双肩挑领导,同时兼有专业和管理岗位的,按高的一头享受。

5.博士导师中目前尚无学生的,暂不发放博导岗位津贴,待学生报到后的下一个月起发放博导岗位津贴。

6.公派出国(境)人员,按照《出国意见》执行。因私出国(境)人员,按照《上海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7.原担任机关部处领导职务,因年龄原因而未被聘任为领导岗位,但继续在机关部门工作的,按原任岗位及下一级岗位的平均数发放津贴。

8.各类岗位津贴按12个月发放,每季度按总经费25%下拨各学院。

9.以上津()贴中所涉及的税收均由本人自行承担。

  

  

上海师范大学人事处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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