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8-05-30  作者:    浏览次数: 1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印章的安全,维护基金会的利益,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式样、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一律为圆形。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按照上级规定,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称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基金会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第四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基金会建立印章管理登记,对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予以记录。

第六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基金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基金会工作人员持有基金会印章的,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任何人员需使用基金会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将其与所需盖印的文件一并上报,经基金会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八条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九条涉及对外投资、协议等法律事务或其他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十条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需经理事长特别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理事长或授权人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财务印章。

第四章 基金会现有印章及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基金会现有印章四枚,分别为“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章一枚,“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一枚,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印章一枚,基金会秘书长(负责人)印章一枚。

第十四条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章系基金会法人章。基金会理事长印章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名章,与私人章性质不同,属于公务专用章,是基金会领导人身份的代表,具有行使职权的标志和权威的作用。

法人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后方可使用,存放在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长授权后由秘书处负责人员保管。

第十五条基金会秘书长印章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基金会秘书长或经秘书长授权后方可使用,由基金会财务部保管。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六条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管印人员自负。

第十七条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防止滥用和被盗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印章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条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二十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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