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以人为本、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的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的顺利开展,以人为本的消防管理模式,以防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校内一切外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各院、各部门明确第一把手为本院、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消防安全专管员,全面负责本院、本部门的消防工作,指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各部门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学校应确定校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各重点单位(部位)应指定一名兼职消防安全员,成立一支由校卫队员组成的校志愿消防队,保卫处安全科定期组织消防训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检查、监督、责令火灾隐患整改,督促单位制订防火安全制度和消除火灾隐患,校园发生火灾时,必须奋力参与扑救工作。
四、各学院、各部门、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必须根据各单位(部门)的情况,制定防火、灭火及火灾应急预案。
五、各重点单位(部位)必须建立防火档案,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制定消防安全规定和措施,做到制度上墙、设置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安装火灾报警系统和必要的消防设施。
六、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项目,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审相关材料,报保卫处备案,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一切后果由房屋使用单位和装修单位负责。
七、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的危害性质的,凡在运输、装卸、使用、储存、处置时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有安全规定,规范操作执行,因有章不循而发生火灾等事故的,则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八、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如:(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电水壶、电炉、床灯等)大功率电器,具有火灾隐患,按照规定严禁使用的电器。校园内禁止使用违章的液化石油气,私拉私接电线,违章动用明火、焚烧垃圾、废物、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仓库内设置办公室(车间、加工场、集体宿舍“三合一”)现象的存在。
九、各单位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公共场所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不得超负荷用电和擅自拉接临时电线,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严禁在演出、放映等场所使用和明火。
十、严禁擅自挪用消防水带、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开启消防龙头或损坏消防设施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内设施、器材。
十一、各单位(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