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非在编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7-09-04  作者:    浏览次数: 2421  

校发(2007)32号
为规范上海师范大学用人制度,现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本市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校范围内使用从事各种劳务工作的非在编人员的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非本校正式编制,而在学校下属各部门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生产、后勤等各种劳务性工作的人员,具体是指:
1.返聘的校内外离退休人员;
2.本市企事业单位的下岗待聘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
3.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社会待业人员(含已参加城镇保险的人员);
4.校外兼课人员;
5.外地户籍在我校从事各类劳务性工作的人员。
二、对返聘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1.本校各部门使用校内外离退休人员的,需年初(每年一月底前)报校人事处备案。其中须由学校出资聘用的,需经人事处批准。
2.使用的离退休人员须能坚持每天六小时工作,具有能胜任所聘任的后勤服务、管理或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及身体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对从本校离退休人员中返聘的,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少数传授技艺、技术、业务指导的,聘用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7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65周岁。
3.严禁使用离退休职工从事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特种作业(如电工、锅炉、驾驶等)岗位的工作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4.除经学校批准聘用的人员外,其他使用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均由所用部门支付。
5.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在返聘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所需的治疗费用(包括解聘后因返聘期间工伤引起的治疗费用)由返聘部门承担。
6.返聘单位需与返聘对象明确工作任务与要求并签订《离退休人员聘任协议书》。
三、对使用其他非在编人员的管理
(一)使用非在编人员在我校各部门工作需报学校人事处同意。除本市企事业单位下岗或协保人员外,一律由人事处通过区劳动部门所属的人力资源公司实行劳务派遣。使用人员与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由人力资源公司办理社会保险事项。
(二)使用的非在编人员正常完成工作后,享有不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
(三)使用本市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及协保人员的管理
1.使用范围:
年龄一般在男性5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各部门不得擅自使用男性年龄未满50周岁,女性年龄未满40周岁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的下岗人员或协保人员在我校从事连续工作超过一个月的各种劳务工作,。
2.各部门使用本市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或协保人员连续工作超过一个月的,被聘者须持有原单位证明其下岗待工或协保的证明材料,并有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或由聘用部门与下岗待工人员所属单位签订借用合同,借用合同中须明确借用的期限及由借用人员的原单位承担其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的缴纳和支付、工伤事故的责任负担等事项。
3.各部门须与使用的本市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通过任务书明确使用期限,工作任务、职责,工作报酬等事项。
4.除校办产业中经劳动部门核准的企业编制外,本校各单位不得私自招聘社会待业人员在本校从事各种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劳务工作。
校办产业各企业在使用劳动部门批准的企业编制招聘社会待业人员到校办产业从事各种劳务工作时,需预先报请校办企业管理部门批准,并须按正常的渠道,通过劳动市场招聘,并及时办理招聘手续,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并为之缴纳养老、医疗保险。
校办企业编制使用的人员由校办企业根据国家规定自行确定并承担所发生的工资、福利待遇;校办企业编制使用的人员不享受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待遇。
   (四)对外地务工人员的管理:
1.外地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而在学校从事纯属劳务性质工作的人员。
2.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部门必须按规定向学校人事处申报,纳入并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外来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所发生的经费按实际发生的数额,从使用单位或部门的经费中按月扣除。
3.外地务工人员一律纳入劳务派遣的范围。
(五)连续二次签订劳务或劳动协议及连续在我校工作满八年的非在编人员,不再续签。
四、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程序:
自本管理办法试行之日起,学校各部门凡需使用非在编人员从事超过一个月以上劳务工作的,须按程序实施:
1.每年一月份各部门需将本年度本部门欲使用的非在编人员的计划和对象名单报校人事处审核或备案办理人才或劳务派遣的,由人事处统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人员需经批准或手续完备后才能使用。
因工作需要而不及在年初报批的,在使用前要及时申报。
2.校人事处每年两次对本校各部门使用非在编人员从事劳务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违纪现象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清退。
3.本办法实施前各部门已使用的上述四种非在编人员,须按管理办法进行清理,其中:
(1)对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按上述规定执行;
(2)对本市企、事业单位下岗待工人员及社会待业人员,原则上需按规定予以清退;确需继续使用的,按前述规定予以申报,办理相关的使用手续。
五、违规使用非在编人员在学校从事劳务工作的责任问题: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作违规使用非在编人员:
1.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非在编人员在学校各单位工作;
2.未经办理劳务派遣手续而使用非在编人员的;
3.未按规定聘用校内外离退休人员的;
4.虽经批准使用,但未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损害被聘用者利益的;
5.未按规定为外地务工人员缴纳综合保险的。
(二)因使用部门违规使用非在编人员而引起的劳务纠纷,由使用部门承担由此而须承担的一切责任(包括法律、经济等责任)。造成恶性后果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试行办法经2007年11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本校原规定与此有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师范大学
                            200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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