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按照“据实发生,分类执行”的原则收取住宿费,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公示如下:
一、结算分类
1.留校:
留校的学生,学校按标准向学生收取住宿费。
2.未返校:
未返校的学生,不收取本学期住宿费。
3.中途返校:
学校根据学生具体返校日期,于次月起开始向学生计收住宿费,学年结束当月实际住宿时间不超过15天(含)的不予收费,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费。在本学年结束后,根据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按月结算(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
二、结算方式
毕业生:已缴费的采取退费的方式,本学年结束后退至银行卡;未缴费的补缴差额。
非毕业生:已缴费采取抵扣的方式,直接冲抵下一学年住宿费。
计算公式:退费(冲抵金额)=住宿费标准/9 * (4.5-本学期实际住宿月数)
公示时间为:2020年6月22日~2020年6月26日。如对公示内容有情况反映,可在公示期间向财务处反映。联系电话:021-64322939;联系地址:桂林路100号行政楼303室(邮编200234);联系邮箱:dms0326@shnu.edu.cn。
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院、研工部
财务处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