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政府集中采购行为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上海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电子集市采购项目。
第三条 凡需执行政府电子集市采购的项目,应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根据项目品目分类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网电子集市实施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第四条 项目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政府电子集市采购项目应在学校信息化服务平台进行申购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六条 预算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电子集市采购项目,可在确定协议、定点供应商中选择,由申请采购项目的经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 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电子集市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需求部门应通过内控程序,遵守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有关规定,落实好采购人主体责任。
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应当由采购需求的二级单位集体讨论决定采购相关情况后,提交购买申请的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归口管理部门。
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应当由需求部门,在充分论证,并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后,报请相关领导审批后,提交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归口管理部门。
相关过程、决策文件由需求部门提交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存档。
第八条 预算金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集市采购项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
第九条 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按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实施。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货物与服务电子集市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上级文件执行。
其中,本办法所规定的“400万元”限额,是依据《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年度规定,如本市限额标准有所调整,我校相应调整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