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以及《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发〔2019〕3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的工作要求,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集中认定和常规认定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模式,并采用线上申报、线下评审的受理模式。根据工作安排,现开展2020-2021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常规认定工作,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准备在2020-2021学年第2学期初提出困难认定申请的在校本、预科学生。已经通过2020-2021学年第1学期集中认定(2020年10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此次不需要重复申请。
以下情况者不得认定为困难学生,不需要递交困难认定申请:
(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的楼房,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经常出入酒店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期间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家庭经济年收入明显能供给学生缴纳学费的。
二、学生递交材料内容
1.《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工系统填写,正反面打印),须由申请学生本人对该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签字,无需民政部门盖章。提交1份纸质版原件,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
2.提供收入、务农、在读等家庭经济情况佐证材料;
3.用以表明特殊困难群体(含建档立卡、低保、特困救助等)、离异、亡故、残疾、大病等家庭类型的佐证材料据实提交,凡涉及项各提交复印件1份;(详见附件2)
4.学生本人如持有护照,必须将原件交由学院统一保管。
三、学院报送材料内容
1.由学院认定工作组填写的《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2.由学院认定工作组填写的《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
3.由学院认定工作组填写的《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
注:1.上述三份材料的书面版交至两校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版发送至zyw1221@shnu.edu.cn;
2.对学生递交的材料,由学院留存一套复印件备案。
四、困难认定工作日程安排:
(一)学生填写申请信息,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2021年1月12日—3月5日)
申请学生登陆学工系统(http://xgxt.shnu.edu.cn),通过统一身份认证登陆后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准备相应的佐证材料。
开学后,申请学生将《认定申请表》及佐证材料交给本学院辅导员,学院辅导员负责及时收齐学生提交的困难认定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等工作。
(二)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负责评议(2021年3月10日前)
各年级(或专业)成立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的组成,原则上应该涵盖熟悉了解申请学生的寝室同学、班级同学、学生干部等。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困难认定申请材料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以本校确定的认定标准为依据,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水平,参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因素,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经过民主评议,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同时登录上海师范大学学工系统进行网上审核,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初审及公示(2021年3月16日前)
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应适当听取申请学生室友及班级同学的意见,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最晚于3月16日完成学院公示。
公示通过之后,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申请表》中的“学院审核意见”,同时登录上海师范大学学工系统进行网上审核,确定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四)学院递交材料(2021年3月19日前)
待学院完成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及学院初审公示后,由学院将每位申请学生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均一式一份)统一交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有学院确定一个校区集中统一提交相关材料。奉贤校区受理地点:大学生活动中心211室。徐汇校区受理地点:香樟苑405室。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核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学院初审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尽快将困难认定审核结果通过上海师范大学学工系统反馈给学生和学院,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五、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认定学生要接受其他学生的监督和评议,应诚信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同时对获得的资助资金做到合理使用,发挥资助资金的作用。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学校将作如下处理:
(1)取消困难学生资格,且不得参加今后的困难认定评审。
(2)取消当学年社会类奖助学金评奖资格,且不得参加下一学年的社会类奖助学金评奖。当年度已获奖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3)取消在校期间所有资助资格,终止所有资助款项的发放,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款项。
(4)取消在校期间助学贷款资格,终止助学贷款的发放。
(5)情节严重的将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常规认定申请流程图.docx
附件2:家庭经济困难常规认定申请材料说明.docx
附件3:家庭收入说明.doc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