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发布日期: 2014-08-25  作者: 校友会|基金会秘书处   浏览次数: 686  


第一章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上海师大基金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Normal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SHNUEF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性质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伟业,全面支持和推动中国教育及其他有关事业的健康发展上海师范大学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注册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历年社会捐赠款结余。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上海市桂林路100号上海师范大学会议中心206室(邮编200234)。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为:筹集、管理、使用基金,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资助贫困学生、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学校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体如下:奖励优秀师生并资助其参与国际交流,资助贫困学生、基础学科、重点课题、教学研究、学校建设和设施完善等。具体如下:
(一)(一)支持学校建设、建造、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
(二)扶植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
(三)支持人才引进,资助聘请世界知名学者来校讲学;
(四)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生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五)资助召开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
(六)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七)资助在校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八)支持、投入与上海师范大学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1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关心本基金会的发展,热心本基金会的工作,愿意承担本基金会规定的义务;
(三)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或在教育、科技界享有较高威望;
(四)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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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事享有的权利:
1.
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3.
对本基金会的各项工作具有知情权;
4.
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获得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6.
可以书面的形式向理事会提出不再担任理事。
(二)理事履行的义务:
1.
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4.
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5.
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有1/3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则理事会会议必须按提议召开。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这类会议,可由副理事长召集,或由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的提议代表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每次理事会会议均应留存会议记录。凡属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交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均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持反对意见且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对重大筹资、投资活动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是:由秘书长向理事长报告重大筹资和投资活动的初步意向,并对相关活动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条件、得益与效益、风险及对策等因素进行调研和评估,用书面形式报告理事长、副理事长,提交给理事会会议讨论,按本章程第十三和第十四条进行审议、表决。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责;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年度重大活动计划;
(六)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协助理事长处理基金会各项重大工作。在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时,代理理事长主持会议。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出基金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建议;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经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对基金会本年度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议;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社会捐赠;
(二)学校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二)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扶植重点课程、重点学科建设;
(三)资助优秀教师、优秀学生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四)资助师生在境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五)资助教学、科研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六)资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有关项目和业务活动;
(七)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及筹资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附带条件的捐赠活动;
(三)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资助项目;
(四)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如果捐赠人认定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了捐赠的资金和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它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含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它情形。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支持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0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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