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题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自主进行选题,最后由导师审定。在确定学位论文题目时,应注意掌握如下几点原则:
1.创新原则。对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趋势、新成就要有全面了解。硕士研究生所选的课题,要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有创新;博士研究生应把最先进、最活跃、最有发展前途的领域作为研究方向,论文内容应反映该学科在国内外的最新成果,并能在该学科领域内提出新理论、新观点和新材料。
2.先进性、社会需要与可能性相结合的原则。理科专业,既要考虑课题的先进性,也要考虑到仪器、设备条件的实际可能;文科专业,既要考虑到题目是否具有现实意义、学术价值,即是否有社会实践、理论研究的需要,又要考虑到写好学位论文的有关内容是否存在可能。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尽可能与导师及所在博士学科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相结合。
3.结合研究生本人的基础和特长的原则。研究生要从实际出发,根据过去的科研基础,目前研究兴趣诸因素,确定论文题目。
4.时间限定原则。硕士学位论文一般需要一年或更多一点的时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需两年时间,因此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要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结果。工作量不到一年的论文,不能作为硕士学位论文;工作量不到两年的论文,不能作为博士论文。
二、开题报告
举行开题报告会,是保证论文质量的前提。不论是文科还是理科的研究生,在进入论文写作之前都必须举行开题报告会,在本专业范围内宣讲。院(系、所)领导、导师、本专业点教师和研究生要参加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本论文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即学术史综述)。
2.本课题的目的、意义,拟在哪些方面有所进展和突破,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的价值以及可能达到的水平(即创新点)。
3.课题研究拟采用哪些方法、手段和措施。
4.论文的工作量和进度。
硕士生的开题报告要求在第四学期末,最迟于第五学期开学四周内完成;博士生要求在第二学期末,最迟于第三学期开学四周内完成。通过论文开题报告会,确定选题和主攻方向,同时填写《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及时将表交到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处。
三、论文写作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是一个十分艰苦的科研过程,导师不仅要注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独立性,还要进行论文工作的阶段检查,给予学生及时地、适当地指导,院(系、所)领导要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具体的帮助。
1.研究生每两周要向导师汇报一次论文进展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导师进行学术上的讨论和交流,导师要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2.院(系、所)主管领导要关心研究生的论文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要保证研究生做学位论文时对资料室、实验室和计算机房的使用。
3.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制订、发布书面的学位论文学术规范,使本学科学位论文的撰写有章可依。
4.学位论文在格式上应有明确的题目、关键词、中英文摘要、全文目录、引文注释(当页注或尾注)、主要参考文献等。学位论文在写作上应有学术史综述、主要创新点(目的和意义)、结束语(小结)等。
学位论文必须要有“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标准文本格式见《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
四、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至少要聘请二位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外单位专家)评阅;博士学位论文至少要聘请五位具有教授或相当于教授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三位是外单位专家)评阅。
2.论文评阅人必须是本学科领域内有学术造诣、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近几年在科学研究中有实际成果者。
3.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一个月前,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
4.论文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如有一位评阅人认为论文不够答辩资格,可再请一位专家评阅,如有两位评阅人认为论文不够答辩资格,则答辩不得进行。
5.学校按规定对学位论文进行全员双盲评审。每年4月上旬按盲评要求博士生交两份学位论文,硕士生交一份学位论文到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负责统一送校外专家进行盲评。具体操作办法详见《研究生学位论文全员双盲评审办法》。
6.盲评有异议的论文,必须将盲评结果向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展示,供讨论时参考。
7.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或五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硕士生导师占多数;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或七人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当于教授的专业技术职称,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外单位专家占多数,博士生导师占多数。
8.答辩委员会中校外专家的聘任应得到本学科点负责人的审核,并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9.论文指导教师不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在论文答辩过程中可向答辩委员会介绍论文作者的情况,但不能代替论文作者回答委员们的提问。
10.答辩委员会可就学位论文内容的科学性、材料的可靠性、方法的正确性和结论的创新性以及作者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学术观点等方面提出问题,由论文作者回答,以此考查作者的学术水平和科学态度,从而确定作者是否符合授予相应学位的要求。
11.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2)导师介绍论文作者的情况;
(3)作者报告论文的指导思想及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成员或与会人员提问;
(5)让作者准备十五分钟左右;由作者对所提问题进行答辩;
(6)休会 休会期间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开会,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全体成员就学位论文水平和作者答辩情况进行讨论和评议,并起草答辩委员会对该论文的决议,而后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和通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7)复会 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的决议。
12.论文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同意论文作者毕业和是否建议授予其学位分别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未获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论文可在一年内、博士论文可在两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13.研究生论文通过答辩后,如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通过授予学位,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院。
研究生或导师如果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审核。
14.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每年的六月初以前完成。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在六月上旬提出是否授予申请人学位的建议;并按申请人分别整理出如下材料:
(1)学位申请书(贴好照片,一式二份);
(2)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一份);
(3)论文答辩申请表(二份);
(4)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硕士生二份;博士生五份,博士论文自评表一份);
(5)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6)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7)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票(加盖各单位公章);
(8)毕业生登记表(贴好照片,二份);
(9)学籍和学业成绩记录(一式二份,并贴好照片)。
五、学位评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通过(通过的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分委员会组织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水平的,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做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对以上情况,要从严掌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分委员会逐个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时不能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通过(通过的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其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的日期。
六、其他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同等学力在职申请硕士学位者,另有规定,不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