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和学术创新的重要基地,为加强研究生教育,规范我校研究生的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倡导并形成保护知识产权、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师范大学的研究生,以及所有以上海师范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等。
第三条从事学术活动应以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进行,应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二)从事学术研究,应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并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署名惯例或合法约定的除外。如果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研究人员在别人指导下完成作品,指导者确实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假设、论证工作上或方法论上有贡献,可以与作者合署。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作品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翻译、注释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六)在上海师范大学工作、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完成单位应第一署名上海师范大学。
(七)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四条下列行为被认为是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篡改研究数据: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与剽窃: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抄袭部分占20%以上(含20%)者为严重抄袭;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
(三)伪造:在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五)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有ISBN、ISSN国际书刊号的报纸、期刊、图书上,电子出版物上,或有ISRC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上重复发表作品;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故意歪曲或诋毁他人学术观点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写等。
第五条研究生工作部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本校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举报。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一经核实,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情况,给予处分。
(一)研究生、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按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给予处分,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对正在申请学位人员,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对已获得学位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学位。
(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或不予授予学位,对已获得学位人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学位。
(三)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取消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四)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本人,并告知其主管部门。
第六条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处理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或各管理部门发现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嫌疑。
(一)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由研究生工作部通知被举报人,并在10天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委员会(委员会委员数量应该是单数,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举报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接受调查。调查委员会必须向研究生工作部提交报告,就所调查的问题作出明确的答复。
(二)研究生工作部依据该报告参照本规范第五条确定对举报的处理意见,将处理意见连同调查委员会意见转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工作部的建议,作出正式处理意见。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正式处理意见,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将书面处理决定书送达有关当事人。有关当事人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可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研究生工作部在受理举报过程中,所有被举报、与被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公正的关系的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调查。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或被举报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与调查时,经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八条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正式处理意见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九条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条本规范自2006年9月1日起生效。生效日之前发生的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审查不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研究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