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管理规范

发布日期: 2018-06-08  作者:    浏览次数: 377  

 为规范本单位行政公章的管理,维护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 “上海师范大学基建规划处公章”( 以下简称“公章” )必须由上海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批准刻制并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公章。

  2、公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携带外出使用。不使用时,必须锁于厨柜内。

  3、公章管理人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由重新确定的公章管理人员办理接管公章手续,不得私自移交他人。

  4、公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由处负责人查实后上报上海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备案,并对遗失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处理。若公章损坏,应向处长和校长办公室报告申请更换。

  5、公章只在基建规划处权限范围内的业务上使用。

  6、 公章的使用要坚持安全规范的原则,严格履行登记备案制度。

7、用印人使用公章前必须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基建规划处行政章使用登记表》,注明用印事由、用印人、用印数量和用印日期。

8、使用公章时,保管人应对盖印的文书内容、手续、格式把关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请示领导,妥善解决。

9、严禁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空白表格上用印。

10、此管理规范自2018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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