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教工周转房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 2018-05-17  作者:    浏览次数: 1364  


校发【20182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工周转房的管理,切实有效解决引进人才、新进校青年教职工的短期住房困难,努力营造安居乐教的和谐环境,根据学校总体发展需要,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工周转房是指学校用于解决引进人才、新进校青年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的各类用房,包括原教工集体宿舍及教师公寓等。

第三条   学校对教工周转房实行统一管理,教工周转房的租金与市场价接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教工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是教工周转房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校工会、监察处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学院代表参加。其职责为:

1.全面规划和推进教工周转房的管理改革;

2.研究与制订有关的管理制度;

3.讨论和审核教工周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4.监督和检查教工周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教工周转房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核教工周转房的准入手续,代表学校与相关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发包合同,负责监督检查物业管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租住对象与期限

第六条   租住教工周转房的对象:

1.在本市无住房的各类引进人员、新进校青年教职工;

2.因特殊情况需要租住教工周转房的,须报教工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3.学生工作辅导员按照学校规定安排入住学生公寓,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   租住期限:

1.享受引进人才政策的教职工,租住期限为 18 个月。

2.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校的教职工(不含享受引进人才政策的教职工,时间以聘用合同签署日期为准),教工周转房租住期限为 3 年。


第四章     配租标准与房源

第八条   教工周转房配租标准:

1.正教授以二室一厅为标准;

2.副教授及具有博士学位(含博士后)的人员以一室户为标准;

3.其他人员均以一室户的 1/2 为标准。

第九条   教工周转房房源

1.徐汇校区:主要包括教师公寓、学人路公寓以及学校周边部分房源。

2.奉贤校区:主要包括新院村、教工宿舍楼等。


第五章     周转房租金标准

第十条   租金标准确定

教工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参照周转房所在地区房屋租赁的市场价,每年核定一次教工周转房租金,并在当年 7 月1 日起执行。


第六章     租房补贴规定


第十一条   租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本条例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的租住教工周转房的对象。

第十二条   租房补贴标准

1.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入校的教职工,实行新进教职工租房补贴暂行办法,租房租金全额承担。

2.学校安排教工周转房,教职工不入住的,不享受租房补贴。


第七章     租金标准、收取及使用


第十三条   教工周转房租金缴付方式租住学校教工周转房,一律以本条例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房租,采用一房一价,全额支付。房租由财务处根据《上海师范大学教工周转房租用协议》的约定,统一从承租人个人每月工资中代扣。

第十四条   超期房屋使用费的计算

超过规定期限继续居住在学校教工周转房和对其他不符合条件继续占用教工周转房的,自超过之日起 3 个月内,学校将以 120%的租金标准按协议约定代扣房屋使用费;自超过 3 个月开始,以 150%的租金标准按协议约定代扣房屋使用费;自超过 6 个月开始,以 200%的租金标准按协议约定代扣房屋使用费。

第八章     教工周转房的管理

第十五条   租房手续

1.申请入住教工周转房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

2.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

3.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凭人事处审核单,开具入住通知书;

4.申请人凭入住通知书到周转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十六条   签约要求租住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协议期满,租住关系终止。租住人必须及时办理续签或退房手续,逾期未办理续签或退房手续者,将按本条例第十四条处理。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不得在教工周转房中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2.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室内结构,不准违章搭建;

3.不得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房间、床位等;

4.不隐瞒本人家庭住房情况;

5.必需保持室内原配件的完好性,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6.严禁违章用电、用火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承租人,学校将收回所住周转房,不予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八条   退房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承租人必须办理退房手续。

1.按照协议,租用期满的;

2.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

3.家庭住房变化后,经学校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确认不符合入住条件的;

4.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5.已经取得住房补贴的;

6.其他属于应当退房的情况。


第九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正式实施。学校原制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即日起终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教工周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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