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2015年11月修订)
为保障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我校的学费减免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减免对象
减免对象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家庭经济确实有特殊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大二及以上学生也可申请。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当学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三、减免标准
1.孤儿、烈士子女,减免学费3000元。
2.学费1万及以上的,减免学费2000元。
3.学费低于1万的,减免学费1500元。
4.在校期间已获得学校和社会各项资助总额(不包括国家助学金)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原则上不再给予学费减免。如确有特殊困难,可适当予以照顾。
四、评审时间
学费减免每学年评审一次,一般每年11月初受理申请,当年11月30日前评审完毕。逾期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五、评审程序
1.通知发放。每年11月,学生工作部(处)发布工作通知。
2.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3.学院初审。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本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受助情况及在校表现,确定符合减免条件的初选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4.学校审批。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评审,确定学费减免名单及减免额度。
5.全校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学费减免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发放与监督
1.公示期满后,学校向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发放学费减免款项,学费减免款项先用于抵扣受助学生未缴纳的学费,学费已缴清的一次性发放至受助学生的平安银行卡。
2.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属实,将立即取消或追回补助,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取消其今后资助资格。
3.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须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一学年内通过“上海志愿者网”注册完成20小时公益时间,或至少参加20小时慈善义工等志愿者活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方可申请下一学年资助项目;如未完成,将取消其今后的资助资格。
七、附则
1.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学生工作部(处)。
2.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