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8年5月修订)
(沪师学工发〔2018〕3号)
为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政策,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332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5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经费(第二批)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6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经费的通知》(沪教委学[2016]4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经费的通知》(沪教委学[2017]4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用于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相关工作。
第二条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发放对象
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通过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或因突发事件致困致贫的学生。
第三条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贴;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补贴;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业辅导、技能培训补贴;
4、学生经济援助(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科研及获奖资助;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活动、学生资助育人实践项目资助;
7、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 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发放办法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的政策规定和下拨额度,制订具体的预算,发放资助时要充分考虑学生在校接受资助和奖励的综合情况,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如学生因突发性特殊困难需要经济援助,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但当年度本项资助总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
针对家庭困难学生开展学业辅导、技能培训及出国(境)交流项目、科研及获奖资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具体项目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第五条 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申请流程
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进行审核,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审批后发放。项目活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给予补贴。
第六条 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使用前必须有经费预算,使用过程中做好发放管理,和财务做好核对发放工作,接受上海师范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学生工作部(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