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9〕39号
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师范大学
2019年9月30日
上海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本校全日制本科及预科学生。
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认定机构和职责
本校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院资助专项辅导员、带班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带班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其构成人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认定依据
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以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基础依据,同时考虑影响家庭经济困难的成因,以及实际状况等作为参考依据。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以及由相关部门提供依据纳入认定范围的。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费标准等情况。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认定标准
本校参照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上海市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3档。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且家庭其他情况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低收入困难家庭
6.孤儿、烈士子女;
7.学生本人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以及残疾人子女;
8.家庭在上一年度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严重突发事件,造成巨额财产损失导致长时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但低于1.5倍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且家庭其他情况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比较困难”;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1.5倍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但低于1.8倍上海市当年城市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至少具备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费高额(学费每年1万元及以上,不包括住宿费等其他费用);
2.家庭成员(包括父母、未婚的亲兄弟姐妹及本人)得大病而需承担巨额医药费;
3.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去世);
4.离异家庭(父母离异,抚养方未再婚)。
六、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加强对认定资格的复查机制,建立健全认定结果复核机制,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学校制定认定工作程序,全面、认真组织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各级资助、认定机构或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及时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学生发放认定申请表,同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由学生自愿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情况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三)学校认定。每学年开学初,由学院辅导员负责收集、汇总学生认定申请材料。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提交申请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并提出意见,确定各档次初评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对初评名单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确定各档次初审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提出复核意见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认定工作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四)结果公示。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五)建档备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终审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和上海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每学年开学后八周内,将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信息录入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同时报市学生事务中心(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相关要求
学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应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学生工作部(处)。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
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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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 家庭人口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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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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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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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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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 □否;(扶贫部门认定)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是 □否;特困供养学生:□是 □否;低收入困难家庭:□是 □否; 孤儿学生:□是 □否;(民政部门认定) 烈士子女:□是 □否;(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 残疾学生:□是 □否(残联部门认定) 残疾人子女:□是 □否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
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手写如下:)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 学生本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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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 陈述理由 |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
B.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
C.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认定意见 | 院(系)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认真审核,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机 构 意 见 |
经院(系)提请,本部门认真核实,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校长签字(章):
年月日 (加盖学校公章) |
备注
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注释:
关于大病的界定:
可界定为“大病”的病症如下:(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躯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兹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III度烫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