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本科)

发布日期: 2023-09-25  作者:    浏览次数: 15  

(2023年7月修订)

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营造良好的成长成才氛围与和谐的住宿环境,发挥学生生活园区的育人功能,实现学生生活园区内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入宿

1.学生宿舍由学校统一管理安排,学生须按学校指定的宿舍入住含宿舍调整)拒不服从学校安排的,学校取消其住宿资格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换宿舍须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学院审核,证明确有调整需要者方可至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心根据实际住宿资源办理调换手续对于经宿舍调整后仍无法适应集体宿舍生活者,学校可取消其住宿资格。各类申请表格请至http://xgb.shnu.edu.cn/25928/list.htm下载。

2.学生临时借用宿舍钥匙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借用手续,丢失钥匙要及时上报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心,并凭本人有效证件交款后补配。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换门锁的,须报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心批准、备案。费用学生自理。

3.学生住宿费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每新学年初交纳本学年住宿费。如因退学、转学、休学等学籍变动而退宿时,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不包括寒暑假)。

4.学生入住安装空调宿舍应签署《空调租赁协议》并按照相关内容执行。

5.学生因学业、实习等特殊原因需要在寒暑假期间留校住宿事先申请,经学院、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学校视住宿资源情况实行假期临时住宿安排。

 

二、作息制度

1.学生住宿应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晚上自觉按时熄灯。晚间熄灯时间之前必须回到宿舍熄灯后,应保持安静,以免影响其他同学的休息熄灯同时,宿舍值班员关闭宿舍楼大门。

2.晚间宿舍熄灯具体时间如下:

—周四

周五、周六及停课考试期间

23:00

24:00

 

3.学生如在晚间熄灯时间后归来,应向宿舍值班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说明晚归原因并按规定登记。对于无特殊原因而经常晚归的学生,宿舍值班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向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心及相关学院反映情况。

 

三、宿舍安全

学生入住前,统一签订《学生宿舍安全承诺书》和《住宿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承担安全责任,认真履行诺言。学校保卫部门和学生生活园区管理部门定期会对宿舍进行安全检查。

1.宿舍楼内严禁带入和使用违章电器。主要包括①电热类电器如电热棒、电热毯、电热壶、电热杯、电炉、取暖器等;②高功率电器如电吹风、电水壶、电夹板、卷发棒等;③烹煮类电器如电饭煲、电热锅、电磁炉微波炉、烤箱大型家电如电冰箱、洗衣机等。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并开具《学生宿舍违章警告单》,违章电器学校临时代为保管。

2.严禁损坏宿舍公共财物、公共设施,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和设施严禁占用走廊等消防通道。未经允许,严禁在宿舍楼和宿舍增加学校原有配置以外的家具和设施

3.严禁使用明火如焚烧、蜡烛、酒精炉等,严禁拉闸,严禁私拉电线、插座,严禁在床上使用交流电电器,严禁使用超长接线板与充电应急灯等。

4.严禁使用劣质接线板、充电器、插座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三无”产品。

5. 严禁自调换、挤占、挪用、租借床位,严禁留宿他人尤其是异性。

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物品进宿舍。

7.严禁在宿舍楼内及阳台吸烟、严禁阳台堆物。

8.严禁宿舍楼内停放助动车、自行车,严禁在楼内为助动车充电。

9.宿舍楼内禁止饲养宠物

10.严禁宿舍内放置管制器具

11.严禁高空拋物。

12.提高安全意识,发现漏电和电器故障及时报修,做到人离灯灭、人走机停、人离寝室切断电源。

13.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放假期间带走个人贵重物品。如发生失窃等情况,应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案并告知宿舍值班员

14.严格执行值班室会客制度。正常履行公务人员须佩戴有效证件经登记出入宿舍,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宿舍。

15.保卫部门和学生生活园区管理部门在检查时,发现宿舍电表运转异常,有权拉下电闸,并没收违章电器。

16.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

17.学生应当主动学习、并知晓楼内各种消防安全设施的位置、使用方法。住宿在配有电梯宿舍楼的学生还应当主动学习、知晓电梯故障时的正确处置方式。同学之间应当相互照应,发现异常情况或遇自然灾害、紧急事故时应当首先避险自救、互救,并尽快向校保卫处和宿舍值班员寻求帮助。

 

四、行为规范

1.爱护公物。妥善使用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灯具等公物。

2.勤俭节约。节约用水用电,发现漏电和电器故障及时报修,做到人离灯灭、人走机停、人离宿舍切断电源。

3.保持清洁。宿舍内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泼水,不将饭菜倒在水槽里,不向窗外乱扔杂物,不在墙面乱涂、乱画、乱张贴。

4.维护环境。维护宿舍的清洁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垃圾分类且袋装化,垃圾袋带出宿舍楼并扔到指定垃圾箱内。

5.文明礼貌。学校老师、检修或卫生检查人员来到宿舍时,要主动开门,礼貌回答有关问题。

6.保障秩序。不在宿舍楼内从事打球、踢球、溜冰等破坏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7.团结友爱。同学之间要互帮互助,相互关心,形成良好住宿氛围,积极参加宿舍楼内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工作和活动。

8.健康生活。严禁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9.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学生、单位及团体严禁在宿舍内从事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严禁在宿舍楼内发放广告传单和开展推广活动。

 

五、用电管理

1.学生每人每月有一定的免费用电额度(每人每月免费使用5 度电,按月结算),超额部分由该宿舍住宿学生支付电费价格采用上海市居民用电价格。

2.每学期开学初,各宿舍可根据住宿人数至购电站一次性免费领取6个月(3月~8月,9月~次年2月)的用电额度。

3.电表有购电提醒功能,当电表剩余电量低于20度时,电表会自动断电一次作为提醒。此时,学生可凭有效证件到购电站购电以恢复供电。

4.严禁一切窃电行为。

 

六、退宿手续

1.按照学校定的毕业生离校日期安排毕业生应凭离校手续单在各宿舍楼值班室办理离校退宿手续,并交还钥匙等有关物品。延期毕业的学生不再提供住宿。

2.毕业生在办理离校退宿过程中,须接受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宿舍内家具、门窗玻璃、门锁、灯具、水电等设施设备的验收,如有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

3.提倡文明离校,毕业生在离开宿舍时,应保持宿舍内的干净整洁。

4.离校日期过后,学校将对毕业生居住的宿舍进行统一清理,对宿舍内遗留的个人物品做无主物品处理。

5.因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其它原因离校超过六个月(含)的需要按照规定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离校的日期内搬离寝室。若逾期不办理退宿手续或逾期不搬寝室的,学校可以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置,所引起的损失由当事人本人自负。办理退宿手续后,床位不再保留。若需再住宿,需重新申请。

6.学生需办理走读手续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师范大学学生退宿申请表》,经家长签字、学院审核后,到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七、三级建家

1.学生宿舍开展“三级建家”评选活动,每学年评选出“合格之家”、“优秀之家”与“模范之家”。

2.每学年初各学院根据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心提供的上学年宿舍内务卫生成绩进行“三级建家”的评选认定工作

3.凡被评上的宿舍将在网上进行公示,该宿舍内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时给予相应的加分。

4.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所在宿舍必须为“合格之家”。

5.学生党员、市级各类评优获得者所在宿舍必须为“优秀之家”。

6.每学年内务卫生成绩平均16分以上的宿舍可评选为“合格之家”,17分以上的宿舍可评选为“优秀之家”19分以上的宿舍可评选为“模范之家”。

7.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心每周派专人对宿舍内务卫生进行打分,寝室内垃圾分类情况也作为内务卫生打分的重要依据。

8.宿舍内务卫生检查中,每学年中有两次评分不及格的宿舍,发黄牌警告,通报学院。第三次评分不及格的宿舍,其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宿舍卫生项目为零分。

 

八、违处理

学生在宿舍楼内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上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在宿舍内带入或使用违章电器的,一经查收,学校将代为保管,取消“三级建家”评选资格。因私自拉接电线、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违章使用电器和液化气瓶以及其他明火等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者,除责成责任人进行赔偿以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故意损毁学生宿舍的公共设施或公共财物者,除责成责任人赔偿损失以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危害学生宿舍管理秩序或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因在学生宿舍有严重妨碍别人正常的学习和休息的行为,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多次投诉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5.未经批准在宿舍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异性在学生宿舍同宿,或者在学生宿舍与异性同宿的,给予记过处分。

6.拒绝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或刁难、侮辱、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凡违反以上规定者,由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心及学院查实,经核准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上海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做出对应处理。各类处分结果必须告知违纪学生本人。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心,适用于所有住校本科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生活园区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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