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基建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发布日期: 2018-01-05  作者:    浏览次数: 189  

1、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上级和学校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到令行禁止。

2、认真学习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及基建规划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主体,勤奋工作,忠于职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严守廉洁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在基建管理和交往中,处理好与参建单位的关系,不受贿索贿,不收受回扣,不谋取私利;不准接受与行使职务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宴请、礼品馈赠或其他服务。无法拒绝的应按《上海师范大学关于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实行登记上缴制度的实施细则》处理。

4、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相关规章制度和招投标工作流程进行招标工作。不准利用个人职权和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不准向参建单位介绍亲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和其他工程等经济活动。

5、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和决算审核制度。坚决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认真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检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等方面;工程竣工后必须先审计后办理决()算工作。

6、工程现场管理人员按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实事求是的签署各种工程联系单、签证单、工程款拨付额审核单等文件。不得徇私舞弊,损害学校和国家利益。

7、严格工程变更和签证制度,必要的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必须经过设计单位、施工监理、投资监理、代建单位、建设单位以及使用单位共同论证,并由施工监理负责核实工程数量,投资监理核实工程造价。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手续齐全后,方可签字并下达执行令。

8、认真做好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档案收集和管理工作,严谨细致,不弄虚作假。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照要求及时收齐相关工程档案资料,并分别送交城建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保存。

9、加强民主集中制,严守组织纪律。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范决策行为,不准个人决定由集体决定的事项。切实履行学校“一岗双责”并落实到处里每一个干部、每一个工作条线和每一个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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