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关于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8-03-16  作者:    浏览次数: 12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党内监督,聚焦主责主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市纪委驻市教育卫生工作党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沪纪驻教卫纪〔20151号)及《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校党委发〔2015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共上海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

第三条校纪委在校党委和市纪委驻市教卫党委纪检组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深化体制改革,明确职责权限,加强管理保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督促学校各级党组织落实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政治保障。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四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校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1.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4. 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6.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校纪委在落实监督工作中具有以下权限:

1.校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参加或列席校党委常委会,校纪委书记、监察处长参加或列席校长办公会。

2.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学校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审计报告、专项检查报告等材料。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委书记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可以委托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

4.干部提任前应听取纪检部门的意见。

5.按规定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谈话。

6.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7.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监督重点

第六条对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检查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第七条对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检查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

第八条加强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和坚决纠正“四风”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九条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履职监督。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事项。

第十条加强重点领域权力运行的监督。加强对选人用人、干部作风、招生考试、科研经费、物资采购、基建工程、校办产业等重点、热点问题的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加强纪律审查工作,坚持有信必办、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持抓早抓小,把纪律挺在前面。

1.规范办理信访举报。按照规定受理检举、控告、申诉和批评建议,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在发现和收集问题线索上的主渠道作用。

2.严格问题线索处置。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和予以了结四种方式进行分类处置,集中主要精力处置违纪行为明显或可查性较强的问题线索。

3.加强案件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办案的申请报批制度,严明办案工作纪律,按照“查审分开”原则,确保案件质量。

第十二条实施专项检查。校纪委每年根据市纪委驻市教卫党委纪检组和校党委的要求,确定党的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事项,视情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开展专项督查。校纪委每年根据纪检监察工作重点,结合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有主题的专项督查。

第十四条听取情况介绍。通过调研、座谈、访谈等方式了解学校党的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实行纪委约谈制度。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群众反映问题较多、违纪违法案件较多的单位,由校纪委负责同志约谈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提出批评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提出纪检监察工作建议。对信访调查、专项检查、专项督查、校内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提出纪检监察工作建议。

第十七条开展干部廉政审查工作。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对干部提任和试用期转正,书面提出廉政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实行重要事项报备制度。学校各二级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总结、专题报告等在印发的同时抄送校纪委。

第十九条强化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按照规定落实“一案三查”,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委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同时查找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实施责任追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校纪委书记对落实监督责任工作负总责,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重大事项由校纪委全委会集体决策。

第二十一条校纪委每年初根据上级纪委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落实监督责任具体事项;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落实工作;加强工作推进落实,对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校纪委要按规定及时向市纪委驻市教卫党委纪检组和校党委报告重要工作事项。

第二十三条校纪委建立与二级单位(部门)情况沟通机制。校纪委办根据办信查案、专项督查,以及其他途径掌握的信息,视情况和二级单位(部门)进行沟通。

第二十四条自觉接受上级纪检组和学校党委监督,严肃要求、严格管理、严明纪律,强化监督,全面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严禁出现以案谋私、跑风漏气等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

第二十五条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加大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业务水平,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师生、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

中共上海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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