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根据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有关2010年认定工作的新要求及日程安排,现就我校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受理申请的范围:
1. 2009、2010年度进校,在教师岗位上的人员(在原单位已认定过教师资格的新进人员须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到人事处师资办备案)。
2. 符合条件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认定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 身体健康。
4.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 具备教育、教学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6. 具有应用普通话的能力。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拟聘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或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作要求。
7. 申请人员(获博士学位或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除外)须补修高等教育学概论、心理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三门课程并成绩合格。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以考试日期为准。
三、申请过程:
6月17日——6月28日
申请人员到所属学院、所属部门填写“申请高校教师资格预报表”,(预报表可于人事处网页“下载专区—师资下载”栏下载。)
6月29——6月30日
各学院、部门汇总后交预报表到人事处师资办。
预报名单经人事处师资办初审后,报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没有预报者,将无法在9月进行高校教师资格的网上申请。
9月3日
申请人员拍摄防伪数码照(具体地点、时间另行通知)。申请人须带好身份证。拍摄费用20元。
9月4日——9月15日
申请人员须认真核对《申请人信息确认表》上的照片及其信息,并打印《申请人信息确认表》。
9月中旬体检
申请人员到校医院进行体检,早饭可清淡饮食,带好一寸照一张。体检费用及具体时间另行告知。
9月30日之前
申请人交以下材料到学院(一式一份)
1)申请人信息确认表(打印件,须有照片)
2)学历证书复印件(博士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都需复印,并与普通话证书复印在同一A4纸上)
4)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复印件,博士免)
5)三门专业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三张合格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博士免)
6)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教案(人事处网页“下载专区—师资下载”栏下载,博士免)
7)上海市居住证通知(复印件,非上海户籍的申请人提供)
8)体检合格证明(由人事处师资办直接与校医院联系取得)
9)无犯罪记录证明(由人事处师资办直接与保卫处联系取得)
10月10日前
学院教师由学院进行思想品德鉴定并测试教育、教学能力。
其他人员思想品德由所属部门鉴定,教育、教学能力由学校专家测评小组进行测试,(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学院、部门总支书记签字)
《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评价表》(原件,须二名测评专家签名,博士免)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教育教学能力考察测试评价表》,由申请人网上下载后,填写有关信息后交学院。
10月11日——10月13日
学院交上述申请人员材料到人事处师资办(综合楼401室)。
10月14日——10月31日
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人事处师资办)收取并审核有关申请材料(含电子信息)。
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
10月31日前
申请材料报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12月下旬
到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申请表。
发放证书并将申请表归入申请人档案。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佩琴 联系电话:64322252
上海师范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2010年6月13日